基本上,你提的例子,你要先提出舉證,證明該養生館有聲明服務的人是xxx本人,否則可能連檢察官那邊都不會過,那就不會到法官那邊了
你提的~公平會判斷廣告不實的標準,叫 「一般消費者的合理期待」,要仔細看內容,公平會在審查廣告時,並不是站在科學家或法律專家的角度逐字挑剔,而是模擬一個「具有普通知識經驗的理性消費者」,在接觸到廣告的當下會產生怎樣的解讀。
看到重點了嗎?普通知識經驗的理性消費者!這篇樓看到大多數回覆,你應該就知道是你站不住腳了!
如果你還是聽不進去,那請依照你上面說的提告吧!看看是否真的能成案、法官判你勝訴!?
若你真能成功,也算是造福國人,功德無量!
補充說明:差點被你帶偏了!我回覆的內容是針對你要提告車媒"湮滅刑事證據",你這樣亂槍打鳥只會把事情搞複雜,你要提告的是代理商(代理商應該善盡告知義務,例如告知Euro NCAP撞擊測試僅供參考、或者更明確告知車型(規格)不同!而你還是要提出證據,代理商在當初的廣告內沒有明確提出"僅供參考"等字樣。

冷涼~卡好 wrote:
照妳們這些邏輯死亡的人的說法:
養生館門口貼周子瑜,進包廂來的是阿匹婆,只要雞頭沒白紙黑字寫「等一下進來服務你的就是周子瑜本人」,就不算詐欺。
你去法院跟法官這樣講,法官會直接問你:
「那你貼周子瑜的照片要幹嘛?貼心酸的喔?」
這就是公平會判斷廣告不實的標準,叫 「一般消費者的合理期待」。
一般單身男子看到門口貼周子瑜,合理期待就是裡面有周子瑜等級的服務,結果進來不一樣,就是誤導。
台灣買不到這台車 那你用歐洲撞擊測試五星當賣點幹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