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oIIoO wrote:請問貪小便宜就是教育...(恕刪) 同意樓上的大大日立機種全日製好用自然不在話下有機會買到便宜當然要搶一級省電的機種一年可省下近千元的電費除霜再利用的功能也很強比起同價位機種還多了一份時尚感可惜沒買到…
yih0530 wrote:哀.......教育失敗.....教出一堆貪小便宜的人.) 這個應該不能算貪小便宜,因為通常貪小便宜最後吃虧的是消費者,因為無奸不商,除非消費者對所買之物非常瞭解,否則還是會被商人騙去。商人會說人不為己天殊地滅...。而這件事情本質上是消費者跟商人的所處的優劣勢對掉,變成消費者佔上風,商人站下風。商人賣出是一定虧本,跟貪小便宜的下場是相反的。此時消費者也可套用商人的那句明言人不為己天殊地滅...。第 148 條(權利行使之界限)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737號判例意旨為典型的見解,該判例謂:「查權利之行使,是否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應就權利人因權利行使所能取得之利益,與他人及國家社會因其權利行使所受之損失,比較衡量以定之。倘其權利之行使,自己所得利益極少而他人及國家社會所受之損失甚大者,非不得視為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此乃權利社會化之基本內涵所必然之解釋。」此一事件明顯不合消費者所得利益極少,所以應不是只為損害商人利益實乃為了消費者自己利益的行為。以法律上來說是對的的觀點來看另一種事件台灣不是發生好幾起撿到別人的財物,拾獲者索酬三成的事件。在法律上是完全站的住腳的。如果認為這樣的事是錯的,那定這法律之人就是罪魁禍首。如果認為這無關對錯,只是社會觀感問題。那就跟教育失敗很難扯上邊,因為一般教育通常是教會什麼是對,什麼是錯。而無關對錯之事,結論乃因人而異沒有什麼標準可言。也就是說,當這件事發生時,大家會想到如果自己東西不見時被人撿走最後被拾獲者索酬三成,所以新聞是一面倒向不理會在法律上索酬三成是沒錯的行為。而指責拾獲者索酬三成(為什麼不是指責失主不自動交出三成給拾獲者?)。但是錯標事件,為何新聞不會提到商人賣出的話要虧本多少,因為大家不會想到自己是商人的角色,而只會想到自己是消費者(就像只想到自己是遺失物品的失主那麼的直覺),就會想到從小到大被商人騙了那麼多,終於有機會佔上風了,我想這就是為什麼大家又傾向要走法律所給予的權利吧。否則我想大家如果想到那商人不就虧大了,會想到這點的話,大家也就會下不了手。也就是說商人在社會給人的觀感應該不是很好,所以...。yih0530 wrote:哀.......教育失敗.....教出一堆貪小便宜的人.) kuny wrote:哇! 你在罵馬總統?) 這也是怪怪的,難道有人從小都沒有受過所謂家庭教育而都是請總統來教育的現代流行,生而不教,叫總統教。IF設計界奧斯卡台灣世界第一台灣己經有世界第一了下次看什麼時候台灣設計出比日立日製冰箱更好的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