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塊錢的日立日製冰箱 RS51AMJ (477-B)


OoIIoO wrote:
請問貪小便宜就是教育...(恕刪)


同意樓上的大大
日立機種全日製
好用自然不在話下
有機會買到便宜
當然要搶

一級省電的機種一年可省下近千元的電費
除霜再利用的功能也很強
比起同價位機種
還多了一份時尚感
可惜沒買到…
店家居然把訂單擅改成已取消跟無效
真是無恥
不知大大處理的如何
yih0530 wrote:
哀.......教育失敗.....
教出一堆貪小便宜的人.
)


這個應該不能算貪小便宜,因為通常貪小便宜最後吃虧的是消費者,因為無奸不商
除非消費者對所買之物非常瞭解,否則還是會被商人騙去。

商人會說人不為己天殊地滅...。

而這件事情本質上是消費者跟商人的所處的優劣勢對掉,
變成消費者佔上風,商人站下風。
商人賣出是一定虧本,跟貪小便宜的下場是相反的。

此時消費者也可套用商人的那句明言人不為己天殊地滅...。

第 148 條
(權利行使之界限)
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737號判例意旨為典型的見解,該判例謂:「查權利之行使,是否以損害
他人為主要目的,應就權利人因權利行使所能取得之利益,與他人及國家社會因其權利行使所受之損失,
比較衡量以定之。倘其權利之行使,自己所得利益極少而他人及國家社會所受之損失甚大者,非不得視為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此乃權利社會化之基本內涵所必然之解釋。」

此一事件明顯不合消費者所得利益極少,所以應不是只為損害商人利益實乃為了消費者自己利益的行為。

以法律上來說是對的的觀點來看另一種事件
台灣不是發生好幾起撿到別人的財物,拾獲者索酬三成的事件。
在法律上是完全站的住腳的。
如果認為這樣的事是錯的,那定這法律之人就是罪魁禍首。

如果認為這無關對錯,只是社會觀感問題。
那就跟教育失敗很難扯上邊,因為一般教育通常是教會什麼是對,什麼是錯。
而無關對錯之事,結論乃因人而異沒有什麼標準可言。

也就是說,當這件事發生時,大家會想到如果自己東西不見時被人撿走
最後被拾獲者索酬三成,所以新聞是一面倒向不理會在法律上索酬三成是沒錯的行為。
而指責拾獲者索酬三成(為什麼不是指責失主不自動交出三成給拾獲者?)。

但是錯標事件,為何新聞不會提到商人賣出的話要虧本多少,因為大家不會想到自己是商人的角色,
而只會想到自己是消費者(就像只想到自己是遺失物品的失主那麼的直覺),
就會想到從小到大被商人騙了那麼多,終於有機會佔上風了,
我想這就是為什麼大家又傾向要走法律所給予的權利吧。

否則我想大家如果想到那商人不就虧大了,會想到這點的話,大家也就會下不了手。
也就是說商人在社會給人的觀感應該不是很好,所以...。

yih0530 wrote:
哀.......教育失敗.....
教出一堆貪小便宜的人.
)


kuny wrote:
哇! 你在罵馬總統?
)


這也是怪怪的,難道有人從小都沒有受過所謂家庭教育
而都是請總統來教育的
現代流行,生而不教,叫總統教


IF設計界奧斯卡台灣世界第一
台灣己經有世界第一了
下次看什麼時候台灣
設計出比日立日製冰箱更好的商品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