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日前與人承租一處,想在裡面開店,並且申請屬於自己的營利事業登記。
但是出租人(房東)卻說他自己已經有公司了,
希望我們把店登記在他們原有的名下即可。
想請問會計或是法律相關的大大,
如果我們這麼做,會有什麼樣的風險呢?
另外,若我已經有自己的營利事業登記證後,
如果再開另一間分店,或是更多更多間的分店之後,
有需要每一間都去申請營利事業登記嗎?
煩請板上神人大大們,替小弟解惑呀!
臺北市商業登記主題網
如東你房東的意思是他原本就有開一家公司,要你用變更負責人的方式辦理變更登記就好,那更不能接受,他的公司對外可能有欠款或欠稅,你接了就要你負責。不要接受你房東的建議,自己成立一個公司或行號才是正確的。
營業登記是每一個營業地址都要登記一個,有不同的形態,看是用單獨登記為營利事業,或者是以分店及營業所的方式去登記。
開一家店除了登記的問題,還有會計、稅務、勞保、健保及勞退等問題,即使是商學院畢業,沒實務經驗都還不一定能全弄清楚,而且這些問題也不是三言兩語就可以弄懂的,建議你去找個記帳士或會計師做咨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