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經營店面已承租七年,合約也到期一個多月了,期間一直催促房東簽約事宜,但房東一直藉故推延!推延期間還是有正常繳租。
詳細狀況如下:
舊約租金$36000(107/5/25到期)
新約租金$37500(尚未簽約)
押金尚餘$63000
呈報會計租金$15000(房東省稅)
若非此店面還有盈利,不然房東種種惡行,讓小弟實在是不堪其擾
包括門口種植盆栽,採漸進式擋住我的門面
午間門口灑水(說降低PM2.5)
保養鐵門說一個小時完畢,實則拖了我一整天無法營業
還有種種脫序的行為無法一一列舉...
想請教大大們,目前無約狀態對小弟來說是贏面還輸面?因為他騙我一個小時鐵門保養會完工,結果讓我一整天無法營業,擺明就是硬要我接受的方式我實在不能接受!
有搜尋過相關文章內容為:房客到期續租,一定要重新簽約,否則一旦變成不定期租約,房東就不能片面終止租約,必須要有符合土地法規定的情形,包括房東要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或者房客有違約之情況才能收回房屋,如此將對房東構成限制,那可就成了「請神容易送神難」了,不排除房東必須給付房客一筆搬遷費才能解決。所謂重新簽約,一定要重新簽訂一份完整的租約,不建議只在原合約上加註續約,因為通常便宜行事,雙方並未在加註上簽名、用印,而加註又僅有一方之筆跡,容易衍生糾紛。
想請教這篇文章內容的屬實性為何?再麻煩各位大大解答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