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nce Chen wrote:
如果租賃業都這樣搞, 租電腦不能看片, 租手機不能上 FB, 租影印機不能盜印書,
租影片不能從事商業用途
這個以前錄影帶到後來DVD片頭都會聲明
商業用途需要另外授權
CD也是一樣的
大概二十多年前我在便利商店打工的時候
本來我們都是放自己的錄音帶或是CD
後來智財權出來以後公司規定店內只能放廣播
這還是我買斷錄音帶或是CD的狀況
租賃本來就會規定使用範圍
就算是你說的影印機租賃也會限制使用範圍
我有一個朋友就是從事這行業的我以前就聽他說過
而租車的部分國內我不知道
在國外也很常見限制最大行駛里程數
ohayoKEN wrote:
既然吃到飽,設成有限制吃到飽,系統設定個間隔時間,把正常的電池留給正常更換頻率的車使用,
一直換的,要用就一直跑充電站,保障個人使用戶,也確保合約精神?
(類似電信的過量就降速,但一樣吃到飽)
其實電根本沒多少錢
主要開銷來自於電池的耗損
也是必須限制的原因之一
所以就算用自己的充電器充電
哩程數的限制依然存在
我沒記錯的話限制是連續兩個月超過一千六百公里
一週五天一個月大概二十天上班
一天要騎80公里
我覺得已經有點離譜了
就算三十天一天也是53公里
而且就我知道的還有個機制可以讓GOGORO不認定違規
有的外送員就利用這個方式在凹公司
==========
如果這麼痛恨租賃電池的方式
就去買光陽還是中華
不需要什麼反托拉斯法的保障
就已經有其他選擇
何況還能繼續騎他的燃油車
使用者硬是鑽漏洞就不需要討論了吧
不相信各位去問看看騎gogoro的外送員
只要他願意說
你會聽到很多搞法
商業使用就去簽商業合約
我覺得非常公平
電信業網路吃到飽也會對異常大量下載量的用戶做出限制
就算說“吃到飽”這個詞源的餐廳
他不會限制你吃得多但是一定會限制不可以帶走
你說有人在吃到飽店內裝了東西拿出去賣合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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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ce Chen wrote:
他說罰七千九千, 給(恕刪)
搞清楚一點
那個是違約金
不是罰金
如果不是簽二年三年騎到飽方案
是不會有的
k1200020002000 wrote:
這 1600公里超過(恕刪)
如果我每個星期六就從台中騎回花蓮..星期日回來..
那罰款要不要繳..
因為超過1600km就是違約..
(還是我需要沿路不停的打卡打卡)
又一個狀況外
單純週未出遊
怎麼會違約

本方案不得作為商業使用,商業用途包括但不限於快遞業、物流業、租賃業 (長租 / 短租)、客運載客服務、民宿業、餐飲外送服務等用途。如參加人之每月騎乘總里程數連續 2 個月均超過 1,600 公里時,將被推定為商業使用,Gogoro Network 有權請求參加人提出非商業使用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提出之證明文件無法證明其非商業使用時,Gogoro Network 得將參加人移入商用資費方案,參加人不得拒絕,且若因此而違反綁約期間,參加人須給付違約金。
選購 $1,199 騎到飽方案而未綁約者,須使用 3 個月後始可變更資費方案,騎到飽方案綁約 2 年者違約金以 $4,800 x (綁約期間剩餘天數 / 730 天) 計算,騎到飽方案綁約 3 年者違約金以 $10,800 x (綁約期間剩餘天數 / 1,095 天) 計算
本人已詳細閱讀並充分了解且同意電池資費服務方案之內容、資費綁約期限、以及違約金等規定,並確認已審閱達 3 天以上。
Chance Chen wrote:
他說罰七千九千, 給(恕刪)
這筆所謂的罰金 不可能用(罰)金這名詞來算
gogoro 沒這立場
我想應該就是里程超過正常的1600km 則推定你為商業用途
如果你無法拿出非商業用途證明 那就是以商業用途來計價
看你商業用途用了幾個月 來補這中間差價
比如899吃到飽 但商業用途吃到飽如果為 3000
那就是3000 減 899 商業用途期間每月要補足2101元
這筆錢的名目應該要這樣來才有站得住腳
或許或有人說 吃到飽我高興怎麼騎就怎麼騎
騎超過還要我拿出 非商業用途證明!!!! 有沒人權
這條可能是不太站得住腳 但簡單的做法就是 有人拍照檢舉
比如你騎 gogoro 去外送 身穿熊貓制服被拍到
還有就是 我相信每個換電站前都有監視器的!!!
但睿能的定義很模糊,熊貓不是餐飲外送服務,不然是什麼服務?
room service嗎?
由公司判定卻沒明確定義,新型服務平台為餐飲運輸服務業,連同餐食、飲料業也包含在餐飲業,合約明確律定「本方案不得作為商業使用,商業用途包括但不限於快遞業、物流業、租賃業 (長租 / 短租)、客運載客服務、民宿業、餐飲外送服務等用途。如參加人之每月騎乘總里程數連續 2 個月均超過 1,600 公里時,將被推定為商業使用,Gogoro Network 有權請求參加人提出非商業使用之相關證明文」
依據為何?
以誰為主? 行業標準分類由行政院主計總處訂定為主,訂定範圍明顯模糊且違反細業別訂定。
要揮可以來揮,為何由餐廳分配職務可免除餐食外送? 而單獨外包公司卻要另行繳費?
像房仲契約如寫得模糊且廣泛,如甲方認為乙方違規恣意求償,你就是其中一個網友,認為違反合約就要賠償或另行付費,卻不了解合約內容是否合理。
是非對錯很重要,你們都有觀念,問題是要搞清楚何謂是非對錯
個人認為gogoro比油車還要薛錢,但是這樣的事情不能拿來跟什麼狗黑混為一談。
如果要縱容甲方任意撰寫契約,認定事項由公司認定,他人不得質疑契約要項,要法規幹嘛?
要法律幹嘛? 我要你賠償,你就得賠償。
在找一些人強化他的合理性,看不慣狗狗肉找這些辛苦的人開刀,對狗狗肉是對的,但是我看了就是很不爽. 有本事找外送公司拿,拿這些賺點小錢的開刀算什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