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亂裝行車紀錄器 ,德國嚴格法規曝光 ,亂錄影最高罰2000萬歐元 !



我們中華民國政府鼓勵民眾當起檢舉蟑螂 ,還有人當起紅衛兵已經幹到病入膏肓。

中華民國在人權觀念上到底是先進還是落後,留給各位自行去評斷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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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或中國地區車內裝設行車紀錄器為多數車主必備配備,可即時記錄路況,事故發生時做為責任釐清的關鍵佐證。

但德國對於行車紀錄器的安裝與錄影行為,受歐盟通用資料保護條例與國內隱私法規嚴格約束,錯誤使用不僅無法律效力,還會衍生高額罰鍰與法律爭議,駕駛人必須清楚區分合法與違法界線。

德國法律以資訊自主權做為核心規範基礎,明訂未經當事人同意,不得隨意拍攝路人、車輛與車牌,禁止隨意將畫面上傳網路或公開散播,避免侵害他人個人資料保護權益。

歐盟資料保護委員會EDPB於2021年公布之公共空間影像錄製指引也明確指出,道路移動式攝錄設備需符合比例原則,不得無差別長時間蒐集個人影像資料。

行車紀錄器不得車輛行駛全天候24小時持續錄影,僅能採用循環錄製、自動覆蓋的模式,預設保留區間多為5-10分鐘。

錄影蒐集必須具備正當事由,僅限車禍、嚴重交通阻塞等特殊狀況才能主動儲存畫面。

一切錄影行為必須符合必要性原則,當路人隱私權益優先於駕駛人需求時,錄影行為就會被認定違法,而錄影存證也無法都成法律上的證據。

相較固定建築監視器可張貼告示履行告知義務,車輛行進間無法即時向被拍攝者說明錄影狀況,這也是德國認定多數全時錄影行車紀錄器,觸犯通用資料保護條例的重要原因。
違規使用將面臨主管機關開罰,德國巴伐利亞州資料保護局明文規範,私自提供錄影畫面給警方、保險公司,或是隨意上傳網路,都會啟動違規審查。

違法情節嚴重者,個人最高罰鍰可達2000萬歐元,企業則以年度營業額4%做為罰鍰上限,黑森州實務案例雖罰金偏低,但違規紀錄仍會影響駕駛信用。

一般駕駛人以行車紀錄器拍攝其他用路人交通違規,並主動檢舉的行為,同樣屬於違法。
德國規定執法攝影僅限公權力機關使用,警方錄影也有嚴格範圍限制,一般民眾不得私自扮演執法角色,隨意蒐集他人違規畫面。

事故司法層面,德國聯邦最高法院BGH透過判例VI ZR 233/17做出明確裁示,事故釐清用途的行車畫面,也無法做為訴訟合法證據。

法官認為道路使用者進入公共交通環境,本就須接受合理記錄觀察,加上車禍現場舉證難度高,短期事故錄影的調查需求,優先於第三方隱私權益。

在公共空間影像規範中提到,交通意外等緊急舉證需求,可合理例外適用隱私保護條款。
但法院同時強調,無緣由長時間連續錄影、隨意囤存畫面,仍違反資料保護規定,不會被法律認可。

交通事故發生當下,警方依法可扣押或沒收行車紀錄器,保全關鍵錄影檔案,做為後續責任判定與司法調查的重要資料。不只汽車,自行車安裝行車紀錄器也適用相同法規,錄影規範、證據效力、罰則標準完全一致。

文案資料部分查證於
德國聯邦最高法院BGH 判例 VI ZR 233/17 道路交通影像證據效力裁定文件。
問題是德國沒有像台灣遍地的恐龍法官, 和應注意而未注意的奇葩法規,
傷者為大的道德勒索. 在台灣法律是保護加害人的,
小老百姓只能買記錄器保護自己~
而且車禍時你以為對方會說實話喔~ 就算是對方撞你,
沒有行車記錄器,他百分之百會說是你撞他~ 你太小看台灣的鯛民了~
lancee93
你講到重點了,德國沒有恐龍法官....還有個應注意到未注意這條爛法
ado016435
不是恐龍法官,而是兩害相權取其輕, 因為法官不能禁止肉包鐵上路, 也不能規定省道上不准有店面, 只能支線進鄉鎮市區(德國鄉道省道速限90、110以上因為路邊沒有店面直逼馬路), 只能應注意未注意
我覺得這樣很好

目前隨便亂停都不怕被檢舉,這是民主的進步

不過闖紅燈、壓雙白線等等還是可能被檢舉,開車實在沒有完全自由

建議禁止所有檢舉,讓大家開車可以不用擔心受怕

.
vivic224
很多人沒看懂你的反串,幫加5分補血
aa000064
我也建議直接禁止錄影檢舉,這樣我直接把車停在快車道上買便當方便多了[^++^]
Harvey norman wrote:
預設保留區間多為5-10分鐘


預設保留區間多為5-10分鐘

搞笑嗎?

bradia
經查,德國禁止「持續監視公共區域」,並重視個人隱私,不可任意公開影片,但並未禁止行車記錄,也允許提為法庭事證。檢舉是另一件事,各地有各地的法規。
Harvey norman wrote:
違規使用將面...(恕刪)


不喜歡這裡

趕快滾出去

iguarantee
塔綠斑就這副德性, 壞事做盡還怕別人有證據,做事光明正大光天化日要怕什?
allen20347
不喜歡有違規也可以去別國住啊...
樓主是被檢舉罰多少錢???怎麼討厭行車記錄器
allen20347
是討厭檢舉魔
這麼喜歡別國法律,要不要把新加坡的鞭刑也推廣一下?
東食西宿最是無恥!
奔雨騎行
樓上附議,真心可以
vivic224
偷自行車能納入鞭刑的話,自行車在台灣就可以再度盛行了
胡說八道

德國只有說,必須符合GDPR的資料最小化與比例原則,避免長時間無差別蒐集個資
沒有說,只有車禍才能儲存

德國聯邦最高法院行車紀錄器判決 說
1.可以錄影
2.在特定情況下可以當證據
3.但不可「長時間無差別錄影」

通常作法是用循環錄影(loop recording),法律也沒有明確規定「5或10分鐘」

另外,德國允許交通檢舉,行車紀錄器可以當作證據
delenatii
現在博網路聲量、騙不動腦思考的人,都要七分真三分假。
這和捍衛違規權益的貪汙立委陳歐珀那套
行車紀錄器未經過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定合格很像
只是再加碼把隱私權那套搬出來公共場所護航

這要是真能成立, 所有店面住家門口的監視器都得拆,
不然就要室外掛一台moniter告訴大家, 我在拍哪? 哪邊是視線死角
水啦! 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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