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GDPR是禁止亂用,
而不是不能用

例如車禍資訊,
不能隨便公開公審,
但並非不能使用,
因為有"隨機性"(車禍是偶發,不是你刻意要去製造車禍然後拍下來);
"刻意性"就不行,例如狗仔跟拍;
"跟拍"可能會和台灣比較有關聯,
因為台灣通姦除罪化移去民事侵權處理,
有些人會請徵信社,
法院可能會認為是違法取證,而禁用該等證據,
台灣目前是看法官,可能會禁用,也可能不禁用,全憑法官個案衡平處理,
歐盟則是,若是這類理由,幾乎都是禁用,
因為西方和華人世界的文化本來就不太一樣,
"個人色彩的保護"比較極緻,相對壓縮"家庭成員"或"社會觀感"之類的"團體性"整體考量相對色彩淡薄;
所謂最高2000萬歐元罰款(最高2000萬歐元或4%全球營業額),
一般人連邊都沾不上,
這個是針對跨國巨頭不當利用資訊而來,
例如google,meta之類....可能雲端不當處理資訊或是將資訊不當蒐集甚至傳出國,
這都是對企業而來,
一般人正常使用根本沒問題

別亂裝行車紀錄器,
精確來講是可以安裝合法合規的行車紀錄器(例如符合ISO27001以下各標準系列產品,看各國具體要求),
而不要安裝不合法的黑牌行車紀錄器
而且自己貼的資訊都沒好好查一下,
BGH VI ZR 233/17,
這個案子肯定了在民事訴訟中,行車紀錄器畫面可作為交通事故釐清責任的證據,修正了過往部分法院因隱私權而傾向排除此類證據的見解,然後有設了一些標準,也讓之後歐洲的行車紀錄器使用有了一些依從標準,根本沒什麼別裝行車紀錄器這種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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