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6crisis wrote:
我確實對這專利內容 (恕刪)
「合法監聽」這4個字是由lawful interception翻過來的,它本身就是核心網路設備的一個外掛功能。我前面有說過,按照中華民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國內電信商在建設網路時,就必須提供這項功能。不單是我國,幾乎所有國家對電信商都有類似的要求,所以國際上所有的設備供應商針對它售出的核網設備都有這項外掛功能供電信商選購。
123樓有貼出維基的說明,不過我猜一般人看不懂。看不懂不是錯,但不懂卻拿來鬼扯帶風向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