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在現今世界就實務而言,
實存在狹義與廣義兩種形態,
就文明國家而言,
指有實踐民主自由制度,
主權真正在人民手中的國家.
這些國家之間國際法,
就是以各國之間訂定的條約, 共同遵守的公約為準.
如美國不得侵佔格陵蘭,
因美國, 丹麥均為民主自由文明國家,
其間的國際法就是依彼此條約, 如北約,
及其共同遵守公約構成,
此為狹義國際法.
就文明國家與非文明國家,
即獨裁專制迫害人權的國家,
如中共, 伊朗, 俄國, 委內瑞拉等,
則國際法以自然法為依據.
如美國抓走馬杜拉,
若是為中止其販毒行為,
與阻止其迫害委內瑞拉人民,
便符合自然法內涵, 即廣義國際法.
故當今世界中國際法,
須包含狹義與廣義兩種形態,
適用於文明國家之間,
與文明與不文明國家之間.
前者以條約與公約為依循,
後者以自然法為依據,
才能真正維護世界安全與和平.
關閉廣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