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HAfox wrote:
對你們來說是,但對...(恕刪)

不會耶,我不認為台灣能代表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是中國大陸涵蓋台澎金馬才是正確的,
現在的台灣不是中華民國,因為民進黨已經準備
滅了這個流亡政府
第 一 章 內亂罪
第 100 條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
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01 條
以暴動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
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預備或陰謀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02 條
犯第一百條第二項或第一百零一條第二項之罪而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 二 章 外患罪
第 103 條
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該國或他國對於中華民國開戰端者,處死
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04 條
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中華民國領域屬於該國或他國者,處死刑
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05 條
中華民國人民在敵軍執役,或與敵國械抗中華民國或其同盟國者,處死刑
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06 條
在與外國開戰或將開戰期內,以軍事上之利益供敵國,或以軍事上之不利
益害中華民國或其同盟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07 條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一、將軍隊交付敵國,或將要塞、軍港、軍營、軍用船艦、航空機及其他
軍用處所建築物,與供中華民國軍用之軍械、彈藥、錢糧及其他軍需
品,或橋樑、鐵路、車輛、電線、電機、電局及其他供轉運之器物,
交付敵國或毀壞或致令不堪用者。
二、代敵國招募軍隊,或煽惑軍人使其降敵者。
三、煽惑軍人不執行職務,或不守紀律或逃叛者。
四、以關於要塞、軍港、軍營、軍用船艦、航空機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
或軍略之秘密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洩漏或交付於敵國者。
五、為敵國之間諜,或幫助敵國之間諜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08 條
在與外國開戰或將開戰期內,不履行供給軍需之契約或不照契約履行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 109 條
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一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洩漏或交付前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於外國或其派遣之人者,處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10 條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知悉或持有前條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因
過失而洩漏或交付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 111 條
刺探或收集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12 條
意圖刺探或收集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未受允
准而入要塞、軍港、軍艦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或留滯其內者,處一年
以下有期徒刑。
第 113 條
應經政府允許之事項,未受允許,私與外國政府或其他派遣之人為約定者
,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 114 條
受政府之委任,處理對於外國政府之事務,而違背其委任,致生損害於中
華民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 115 條
偽造、變造、毀棄或隱匿可以證明中華民國對於外國所享權利之文書、圖
畫或其他證據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你該慶幸你在中華民國!

xilats wrote:
到你們綠毛造勢場上揮舞中華民國國旗
你認為是大便行為?

在天安門揮舞中華民國國旗是犯罪行為?
不是說一中可以各表的嗎?

supersport01 wrote:
呆呆的近日中國大陸...(恕刪)

對岸本來就不承認中華民國
就如同我們憲法也不承認PRC
可悲的是台灣一些腦袋不清的人
左一聲中國右一聲中國承認PRC代表中國
Haisea wrote:
一中各表,这里就是各...(恕刪)



唉,本人真的累

其實,2758號決議全文並未提及中華民國或臺灣,而只是決定「立即把蔣介石的代表...驅逐出去」,問題是2758號決議提到的蔣介石和他的代表均已過世,該決議所針對的對像已不存在,所以2758號決議的一部分作為歷史文件已經失效,而中華民國作為聯合國的創始會員國,其國名還留在《聯合國憲章》的條文之中。


細節在條文中



中華民國仍然存在!
ncvt wrote:
在天安門揮舞中華民國國旗是犯罪行為?
不是說一中可以各表的嗎?

各表當然是在各自的地盤表述。
要不你叫大小姐在中華民國治理的地盤或邦交國表述中華民國代表中國,大聲說自己是中國人,看看會不會有事。

比較可悲的是在中華民國治理的地盤(民進黨獨派造勢晚會)揮舞中華民國國旗,你竟然說這是跑到人家門客廳大便被人家打了也只是剛好而已。

HAHAfox wrote:
第 一 章 內亂罪
第 100 條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看得懂中文嗎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條
條文解釋[編輯]
所謂的「意圖」,在刑法學上並非指「處罰思想」,而是指主觀構成要件要素「行為的目的」。
條文解釋[編輯]
修正為僅限於「以強暴、脅迫方式」進行「叛亂」者才會受到追訴處罰。
說實在的,對面朋友沒體諒我們是怎麼長大的
我們的邏輯就是台灣是我們國家,國名叫中華民國
從小這樣長大,自然就會這樣講話

HAHAfox wrote:
其实,2758号决议全文并未提及中华民国或台湾,而只是决定“立即把蒋介石的代表...驱逐出去”,问题是2758号决议提到的蒋介石和他的代表均已过世,该决议所针对的对像已不存在,所以2758号决议的一部分作为历史文件已经失效,而中华民国作为联合国的创始会员国,其国名还留在《联合国宪章》的条文之中。

细节在条文中


中华民国仍然存在!

是在条文中,可是实际行使权利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啊,这个难道不是说明联合国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取代了中华民国?

嘿喲嘿 wrote:
說實在的,對面朋友...(恕刪)


所以把很多台灣人的 邏輯搞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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