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rbus330 wrote:
1949年10.01...(恕刪)


沒有兩個中國.ROC與PRC都是中國的一部份
trooper62
就是有兩個,你的身分證就是其中一個[微笑]
好圖狼
兩個的屁.台灣是中國千分之三的領土.PRC統治中國千分之九百九十七的領土
trooper62 wrote:
ROC與PRC就是兩個國家!


綠憨執政

在島內

你喊台灣國獨立也沒關係

想怎麼喊就怎麼喊

去到外面 乖一點就好


好圖狼 wrote:
正確來說ROC與PRC都是中國的一部份。只是因內戰而分開


甚麼是中國????
甚麼內戰, 國共內戰嗎? 我請問一下, 國民黨現在宣布承認失敗, 承認戰敗, 你能如何?
中華民國現在是由民進黨執政, 國民黨是在野黨, 輸了就輸了唄, 能怎麼著?
不相信兩岸是兩個國家!?
自己的身分證會看吧,就是不一樣的國家

同一國的話,中國人爽了,台灣人就慘了
中國人:哈哈…… 終於嚐到失去自由的感覺了
台灣人:良禽擇木而棲,趕快投奔自由要緊!

還好不是同一國,大家才能在01打屁哈啦
這算是一件喜事,應該來賀喜慶祝

而且個人喜歡太陽,ROC的國旗就掛著太陽公公
溫暖又明亮,照耀偶家鄉,讓人有希望!

還是要感謝一下陸先生,青天白日是他的創意
隨後再加上滿地紅!感恩哦
笑死

內戰結束了嗎

以前飛虎隊飛到對岸的時候

對岸有靠背靠妖嗎

如今沒有膽子翻桌子

只剩耍嘴皮子的能力

丟人現眼
airbus330 wrote:
按照憲法增修、兩岸關係條例
大陸地區居民也是中華民國國民
==>是嗎? 你確定

这个我花力气研究过
我是多年前无聊的时候想到,本人作为一个大陆人,依照中华民国的法律,到底能不能申请到中华民国的国籍以及能否享受国民待遇。
这个话题,只能基于法律,否则这种讨论就只能变成争吵。
有点长,有点枯燥,不乐意看就跳过吧
我的思路:
一、法律依据
1、《中华民国宪法》
第三条 具有中华民国国籍者为中华民国国民。
2、《国籍法》
第二条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属中华民国国籍:
一、出生时父或母为中华民国国民。
二、出生于父或母死亡后,其父或母死亡时为中华民国国民。
三、出生于中华民国领域内,父母均无可考,或均无国籍者。
四、归化者。
《入出国及移民法》
第三条 本法用词定义如下:
一、国民:指具有中华民国(以下简称我国)国籍之居住台湾地区设有户籍国民或台湾地区无户籍国民。
三、台湾地区:指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及政府统治权所及之其他地区。
四、居住台湾地区设有户籍国民:指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现在或原在台湾地区居住之国民,且未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丧失台湾地区人民身份。
五、台湾地区无户籍国民:指未曾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之侨居国外国民及取得、回复我国国籍尚未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国民。

二、法律原则
根据《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11 條 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6 條
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
《中央法規標準法》明确了当法律出现冲突的时候,应当适用的法律的两个原则:
宪法>法律>行政命令
特别法>一般法

三、分析
1、宪法没有国籍认定的规定,只有国民的规定:有国籍就是国民。
2、国籍法认定国籍的四种形式,本人想入籍认为可以引用的是1、3两条
但考虑中华民国的领土,又是一个扯皮的问题。因此只引用第1条,父母为中华民国国民,子女就有国籍。我祖父出生于上世纪三十年代,无可辩驳的是中华民国国民;自然我父亲就拥有中国民国国籍,依据宪法,自然是国民;于是我也有国籍,是国民。
3、我知道困难在于《入出国及移民法》了,《入出国及移民法》很重要的对国民进行了重新定义:指具有中华民国(以下简称我国)国籍之居住台湾地区设有户籍国民或台湾地区无户籍国民。
我们来分析这句话:
前半句“中华民国(以下简称我国)国籍之居住台湾地区”,换句话说“中华民国(以下简称我国)国籍之居住大陆地区”是不在国民的定义里面的,但很显然它没有否认这种情况。
同时《入出国及移民法》只有国民的定义,并没有国籍的定义,国籍定义只有在国籍法。
然而对我来说,要想有国籍,《入出国及移民法》可能还是障碍,尽管“中华民国(以下简称我国)国籍之居住大陆地区” 并没有被定义在《入出国及移民法》,于是有国籍者就可能不是国民,我父亲如果不是国民,依据国籍法我就没办法取得国籍。
4、那是不是没有路了呢?,这就回到法律冲突的问题,《中央法規標準法》明确:宪法>法律>行政命令。关于国民的定义,可以看到,宪法和《入出国及移民法》有两种定义,法律就有了冲突,当普通法和宪法冲突的时候,毫无疑问,必须以宪法为准,《入出国及移民法》的国民定义是无效的。
当然第一次宪法增修条文:两岸人民权利义务关系,得以法律为特别之规定。这似乎意味着《入出国及移民法》之国民定义依然是有效的。可如果真是有效的,就得出一个荒唐的结论,一部根本大法说:你们可以再制定一部法律来反对我。事实上根据法律原则,下位法只能细化和明确上位法没有规定和明确的内容,但不能改变上位法已经明确的内容,这也是《中央法規標準法》想要表达的意思。从立法的程序来看,宪法和法律的不同立法要求也明确了当法律出现冲突的时候,如何解决的问题
5、所以,尽管《入出国及移民法》没有明确“中华民国(以下简称我国)国籍之居住大陆地区”人民能否取得国民资格,但以一般人的理解,其规定因与宪法冲突,应当以宪法定义为准。所以我父亲可以在宪法规定下取得国民资格,于是乎,我也有了。。。

题外话:
1、 从这题的讨论,我充分理解某位台湾的重要人物说的“中华民国宪法是灾难”
2、 行政院对于大陆人民是否具有国民资格的释文是违宪的,不能作为依据。理由以上所述
tony333324 wrote:
甚麼是中國????甚...(恕刪)


承認戰敗內戰就結束了嗎.你是幼稚園生嗎.台灣沒有收回內戰就沒有結束
好圖狼 wrote:
承認戰敗內戰就結束了...(恕刪)


國共內戰
1. 請問跟民進黨有甚麼關係?
2. 請問跟中華民國有甚麼關係?
這個不是國民黨跟共產黨打的內戰嗎?
共產黨打贏了, 所以在1949年, 在中華民國的領土上, 成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 至於中華民國政府, 退敗, 遷移到台灣島.
然後共產黨推翻中華民國的一切在佔領區, 包含國旗, 國歌, 憲法, 錢幣, 軍隊與相關行政單位.
但是非佔領區, 依舊保持中華民國的一切相關行政單位, 包含國旗, 國歌, 憲法, 錢幣, 軍隊等等.

請注意, 政權交替, 不用改國旗, 國歌, 憲法, 錢幣, 軍隊.
美國共和黨跟民主黨交替過幾次了, 這些東西有改嗎?
中華民國國民黨跟民進黨交替過幾次了, 這些東西有改嗎?
你要不要去查, 舉凡英國, 法國, 德國, 日本, 或者還有一大堆, 這些東西沒再動的.
tony333324 wrote:
國共內戰1. 請問跟...(恕刪)


大房跟二房鬧分家

二房小妾討了客兄生了個雜種

現在這個雜種當家了但還是隨主家姓

你說有沒有關係
火山笑子 wrote:
大房跟二房鬧分家二房...(恕刪)


雖然你的比喻有點不倫不類, 也沒關係, 反正就是交流
用人來說
那每個人都獨立的, 又不是連體嬰雙頭怪領同一張身分證....那不就2個獨立的權力.

那你還想講甚麼?
關閉廣告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