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為韬(τ)定律“横空出世”:定义了什么 定向了什么

RR wrote:
媒體特調機的醜聞,就華為和蘋果沒中招

追加一些補充說明,建議又想搬弄是非的網軍們先看清楚再發酸以免又鬧笑話。

1. 極客灣在視頻中有聲明測試機包含鴻蒙版、海外EMUI版均自費購入市售機測試,非華為送測。
2. 我看到別的平台有網軍合力造謠「媒體特調機、揭發者已被消失」,那就先請你們搞清楚...媒體特調機的揭發者吹哨人是誰?
就是極客灣自己~


幫你們省下造謠的力氣,不用謝
綠蛙思維模式:極度幼稚、自我中心、無視客觀現實
一般大眾,並不具備跑分評測的資格,因為目前沒有國家認可的跑分工具
所以不能把自己的3DMark、Geekbench、安兔兔等工具跑分性能發布


網路測評活動規範
https://press.nppa.gov.cn/zcfg/202607/t20260703_997278.html

為規範網路評估活動,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範。

一、本規範所稱網路評測活動,指測評主體透過進行測試、比較分析資料、引用專業偵測結果或表達使用感受等方式,對產品品質、功能、性價比等進行評價,並在網路上以圖文、影片、直播等形式發布測試過程與評價結果的行為。消費者針對特定產品發布消費體驗訊息,不屬於本規範所稱的網路評量活動。

本規範所稱測試,指利用儀器設備、環境設施等技術條件及專業技能,對產品進行測量試驗。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從事測試的相關主體資質能力另有規定的,依其規定。

二、從事網路評量活動,應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相關規定,遵循商業道德、公序良俗,堅持客觀、公正、全面、準確原則,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及第三方合法權益,維護清朗網絡空間。

三、網路評測所選取的樣本,應當是消費者可以從市場上購買到的普通商品且來源可以追溯,不得是為測評活動準備的特殊物品。

從事網路評估活動,接受第三人委託、贊助或與評測樣本相關方有利益關係的,應當作出顯著提示。

四、從事網路評量活動,涉及對產品功能、性能等項目測試,應當委託具有法定檢驗檢測資質許可的檢驗檢測機構按照相關標準以及技術規範開展測試,並明示測試依據的標準以及技術規範,按照規定保留測試樣本以及測試數據、圖片、視頻等記錄,確保測試數據、結果可以追溯。

國家對測試依據的標準以及技術規範有強制性規定的,應遵守其規定。相關測試項目已有國家標準、業界標準的,應優先採用國家標準、產業標準。的確需採用其他標準或非標方法進行測試的,應說明其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異同;採用非標方法的,還應事先進行方法論證。

對食品進行檢驗檢測的,測試方應具備相應的資質,不得使用非標方法,不得測評無國家標準檢驗方法的項目

五、未對產品進行測試,僅憑感知、觀察、體驗等主觀感受對產品進行評價,應當進行說明,並在資訊展示過程中顯著標明「僅為個人體驗」或「主觀感受,僅供參考」等內容。

六、從事網絡測評活動,不得採取不同標準、不同方法對同類產品進行橫向、縱向比較,不得斷章取義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內容信息,不得通過貶損其他產品抬高測評樣本聲譽,不得使用侮辱性用語,不得對產品進行虛假不實描述或者惡意詆毀。

七、除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變相發布廣告的情形外,透過網路評測等形式推銷商品或服務,並在評測內容中附加購物連結等購買方式的,廣告發布者應當顯著標示「廣告」。

八、從事網路評量活動的組織或個人,應對與評測活動有關的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許可、檢驗檢測報告真偽等資訊進行核驗,不得委託無資質許可的檢驗檢測機構,不得展示、引用虛假資質許可證或檢驗檢測報告。

九、從事網路評量活動,應自覺接受政府監管及社會監督,及時妥善處理申訴舉報。對已發布的虛假、不實資訊應及時刪除,主動消除不良影響。

十、網站平台應嚴格落實法令及本規範要求,加強網路測評資訊內容管理,加大違法違規資訊處置力度,及時受理處置對網路測評侵權資訊申訴舉報。

十一、網信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依據職責加強對網路評測活動的監督管理,並建立健全線索移交、資訊共享、會商研判等工作機制。

十二、網路評估活動違反法規和本規範要求的,由網信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職責查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hl4su3a8cl3 wrote:
一般大眾,並不具備跑...(恕刪)



你這都是AI的生成內容,有沒有自己的想法?
ionium007 wrote:你這都是AI的生成內容,有沒有自己的想法


那是官方發布的法條,不是AI的生成

是中國國家網信辦與市場監管總局聯合發布了《網路測評活動規範》
https://press.nppa.gov.cn/zcfg/202607/t20260703_997278.html

至於原貼最上那一段,是我自己寫的,符合法規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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