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tong wrote:
是你不懂,不是立委不懂.
別說是離境幾年,那怕盧麗安只離境一天,
只要她入中國籍,依法就必須立刻註銷戶籍.
盧麗安的例子,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在處理,
這是我國國會通過,總統公告實施的法律.
她已經喪失了基本台灣公民的權利,
持有中國護照,在大陸設有戶籍,並擔任中國公職,
她在台灣的戶籍是不能申請恢復.
第 9-1 條
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
違反前項規定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除經有關機關
認有特殊考量必要外,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及其在臺灣地區選舉、罷免
、創制、複決、擔任軍職、公職及其他以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所衍生相關
權利,並由戶政機關註銷其臺灣地區之戶籍登記;但其因臺灣地區人民身
分所負之責任及義務,不因而喪失或免除。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臺灣地區人民已在大陸地區設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
者,其在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註銷大陸地區戶籍或放棄領用
大陸地區護照並向內政部提出相關證明者,不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
所以ba拉 ba拉 說這麼多,到底她是喪失戶藉?還是喪失國藉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