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委會:盧麗安的戶籍已經取消,沒辦法享有台灣健保


Katong wrote:
是你不懂,不是立委不懂.

別說是離境幾年,那怕盧麗安只離境一天,
只要她入中國籍,依法就必須立刻註銷戶籍.

盧麗安的例子,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在處理,
這是我國國會通過,總統公告實施的法律.

她已經喪失了基本台灣公民的權利,
持有中國護照,在大陸設有戶籍,並擔任中國公職,
她在台灣的戶籍是不能申請恢復.


第 9-1 條
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
違反前項規定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除經有關機關
認有特殊考量必要外,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及其在臺灣地區選舉、罷免
、創制、複決、擔任軍職、公職及其他以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所衍生相關
權利,並由戶政機關註銷其臺灣地區之戶籍登記;但其因臺灣地區人民身
分所負之責任及義務,不因而喪失或免除。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臺灣地區人民已在大陸地區設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
者,其在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註銷大陸地區戶籍或放棄領用
大陸地區護照並向內政部提出相關證明者,不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


所以ba拉 ba拉 說這麼多,到底她是喪失戶藉?還是喪失國藉啊?

light74 wrote: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恕刪)


法律上是這樣沒錯
但是背後的立法精神與原則?!

總不能隨意高興爽就立一個法吧

7516178 wrote:
那幹嘛不抽?大陸現在很爽?


何必抽?

台灣不用大陸抽,自己就扯自己後腿了。

台灣官員9成都是政客,其政策都是抄短線,有這些政客在,大陸還需要戰我們嗎?
light74 wrote:
台灣承認雙重國藉,但法律上規定中國不包括在內

民國81年的這個法律,
還視對岸為中華民國領土,
依此法律精神,台北的中央政府才是「中國唯一合法政府」.

KCLin0423 wrote:
法律上是這樣沒錯但...(恕刪)


去問當年寫法案的人
以及通過法案的立委

就算你問到了,也改變不了現行條文
法律就是法律,沒修改之前就是這樣

誰叫她愛出頭
高調到讓行政單位不依法執行都有困難






cckm wrote:
民國81年的這個法律,
還視對岸為中華民國領土,
依此法律精神,台北的中央政府才是「中國唯一合法政府」.(恕刪)


然後呢?
依法取消她的戶籍有什麼問題嗎?
light74 wrote:
然後呢?依法取消她...(恕刪)


對呀,這就是一中憲法下的一中法律呀!
然後政府"欣然地"用一中法律處理相關事務呀!
如果官員答詢改成這樣,會不會引起更多掌聲?
"陸委會:盧麗安的戶籍已經取消,沒辦法享有台灣的民主自由!"
小毒蛙 wrote:
所以ba拉 ba拉 說這麼多,到底她是喪失戶藉?還是喪失國藉啊?

相當精簡的文字,你真的看不懂嗎?
與國籍有關的,列在國籍法裡面.

盧女士戶籍被註銷,是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這樣真的很難懂嗎?
很難懂的話,新聞內容不也寫得很白話了嗎?

如果你還是看不懂新聞,這第9-1條裡面的文字也淺顯易懂.

第 9-1 條
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
違反前項規定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除經有關機關
認有特殊考量必要外,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及其在臺灣地區選舉、罷免
、創制、複決、擔任軍職、公職及其他以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所衍生相關
權利
,並由戶政機關註銷其臺灣地區之戶籍登記;但其因臺灣地區人民身
分所負之責任及義務,不因而喪失或免除。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臺灣地區人民已在大陸地區設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
者,其在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註銷大陸地區戶籍或放棄領用
大陸地區護照並向內政部提出相關證明者,不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

盧女士的戶籍依我國法律,被註銷.
所有必須以有戶籍為前提的法定權利,全數消失.
milo2314 wrote:
既然盧麗安輸誠到對岸這麼的罪大惡極
為何不直接撤銷她的國籍呢
話講得很重
下手卻很輕

罪大惡極就可以取消國籍? 你是說真的嗎?
講得容易,法律依據呢?

如果這樣容易,監獄裡面那些前科累累的罪犯,死刑犯這樣多,
把他們的國籍取消,載到公海丟包就好了,還關在監獄做什麼?
國民的國籍是可以任意由得政府,
或者是當權者任意取消的嗎?


哪個國家可以任意撤銷土生土長國民的國籍呢?

就是因為國籍無法任意取消,
才出台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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