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級小任任 wrote:所謂的制度不同但其實...(恕刪) 不需要一直只會罵人,真的沒比較厲害你要這要一直轉圈圈嗎?那我就回到剛剛的問題啊,土地私有制,賦予國私有土地買賣的權力,我賣了土地有有鈔票能進戶頭(就算是要繳稅),但對岸是連土地都不能賣,這是對岸人民沒辦法擁有的權力這就是我們跟對岸在土地這方面權力的差別,你能說不是嗎?
kingjehau wrote:我賣了土地有白花花的鈔票能進戶頭,這是對岸人民沒辦法擁有的權力這就是我們跟對岸在土地這方面權力的差別,你能說不是嗎? 都說了人家土地使用權能買賣,你到底是哪個中文字看不懂?沒人賣是要怎麼買啦?邏輯零蛋欸。
kingjehau wrote:喔,阿不就好有權力那土地使用權的買賣跟土地所有權的買賣有一樣嗎,你應該不能強詞奪理說一樣吧? 年年要繳使用費,戰時收歸國有,你好像都沒搞清楚呆丸所謂的土地所有權其實也只是使用權而已還真當你"所有"喔,喔,法條說是就是啦,不用在意本質。
超級小任任 wrote:年年要繳使用費,戰時...(恕刪) 本質我剛剛就講很多了,應該不需要在敘述了,土地所有權買賣之後的所得,進了戶頭之後就是最好的本質證明所以法條說的東西你都可以不認了,你只認你自己的認知就是了討論如果都不需要依據,只討論個人千奇百怪的認知,那當然再怎樣都是有理說不清
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依照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增修本憲法條文如左:第 1 條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憲法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四條及第一百三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詐騙集團指控別人,講和平統一,是叛國,夠好笑的要一邊一國,只要將--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拿掉就好再修成----中華民國的領土只有台灣地區,不含中國大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