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清查與遣返(渡回過水):清廷為了防止臺灣成為反清勢力的溫床,規定來臺者不得攜帶家眷,亦不准招募家屬。對於流落街頭、無妻室產業的流民,官府會進行清查,將他們強行押解遣返回中國大陸原籍(稱為「渡回過水」),交由當地官員管束。
就地合法化的條件:若羅漢腳在臺灣有家眷、有產業,或者願意安分守己從事農耕,則必須向官府(如臺廈道)申報,經過審查後才能合法居留。
解除攜眷禁令:乾隆年間起,允許移民申請攜眷來台,以建立穩定的社會結構。
區隔漢人與原住民,清朝實行「原漢界址」(即後來的土牛溝),規定漢人不可隨意越界開墾。

據魏源《聖武記》所述,乾隆五十一年(1786年)漢人和西部平埔族原住民的比例為20比1。[5]清治台灣兩百多年,閩粵移民大量移居台灣。1895年清廷因甲午戰爭戰敗被迫簽訂馬關條約割讓台灣予日本,此時台灣人口近300萬人。
清朝統治台灣212年,原住民從10萬人增加到15萬人左右,平埔族占3成,如果扣除男子及兒童,平埔族女性只有4萬人,其中適婚者如以3成計,大約1萬人,就算全部嫁給漢人,也不可能讓漢人的人口在212年之內從4萬人大幅增加到255萬人,可見新增人口主要是移入,其次是漢人繁衍,至於漢原通婚,比例非常有限。這也證明不可能「沒長山嬤」。儘管「長山嬤」的人數遠遠不如長山公的人數,但是也不會太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