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mofa.gov.tw/News_Content.aspx?n=214&s=62396(1) 關於琉球群島:中、美、英等主要盟國曾於一九四三年聯合發表開羅宣言,並於一九四五年發表波茨坦宣言規定開羅宣言之條款應予實施,而日本之主權應僅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以及主要盟國所決定之其他小島。故琉球群島之未來地位,顯然應由主要盟國予以決定。一九五一年九月八日所簽訂之金山對日和約,即係以上述兩宣言之內容要旨為根據,依照該和約第三條之內容,對琉球之法律地位及其將來之處理已作明確之規定。中華民國對於琉球最後處置之一貫立場為:應由有關盟國依照開羅宣言及波茨坦宣言予以協商決定。此項立場素為美國政府所熟知,中華民國為對日作戰主要盟國之一,自應參加該項協商。而美國未經此項協商,遽爾將琉球交還日本,中華民國至為不滿。(2) 關於釣魚臺列嶼:中華民國政府對於美國擬將釣魚臺列嶼隨同琉球群島一併移交之聲明,尤感驚愕。該列嶼係附屬臺灣省,構成中華民國領土之一部分琉球群島跟釣魚台日本都要交出來的那看的到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