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弒母案
因為吸毒或喝醉
「失去辨識行為違法之能力」
可以判無罪

天呀
如果有狼人利用這漏洞
到處宣泄精力
那,全台女性不是就倒大楣了

這是啥烏龍判決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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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如精神疾病有效,雖然還要精神檢測,但是喝酒吸毒本身風險還比較高,嘿嘿 滑稽
聽說他的親屬都有求情。
這屆的法官是我看過最糟的...連續幾個重大刑案判決都引起爭議!!

都不知道一個判決可能影響整個民族文化的走向~中國"扶路倒老人反被告"一案,以後誰敢雞婆??於是"助人快樂"消失了!!

刑法19條相關規定不罰或減刑,但是該條第3項規定「原因自由行為」,「(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兇手吸食"安非他命",沒人逼他,且安非他命毒性並不連續沉迷.又殘害親人且分屍所以應該死刑!!

對了~聽說有遠見的社團,都會要求小弟每個月掛一次精神科,這樣以後砍人比較好保釋!!
id104140alex wrote:
這屆的法官是我看過最(恕刪)


沒錯!!!該條應以"非自願"或是"不可預見"而喪失辨別能力才適當吧!!

吸毒會喪失判斷能力是可預見的
且無他人強迫或誤食

法官引用這條爭議太大!!
身邊許多人對於這判決結果感到嗤之以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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