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歲的母親無謀生能力由子女撫養照顧
但母親有一個75歲的妹妹年輕時都在美國工作
直到60歲左右才回來台灣,回到台灣後有找正職工作並有穩定收入
聽母親描述阿姨正式退休後靠著領取台灣的老年年金與在美國的退休福利金
每個月大約有1萬5千元的收入,平時都自己一個人在外租屋與擁有自己的生活圈
與母親並無共同財產或是同為共同生活圈的人
由於阿姨早年崇尚自由且工作能力較強,因此並沒有成家立業,膝下亦無子女
近期這位阿姨貌似輕微失智並且開始在半夜被警察帶來我家,造成家裡不小的困擾
聽警察描述阿姨表示自己忘記怎麼回家,進而查看阿姨的身分證確認戶籍地址在我家
因此將阿姨送來我家尋求安置,這一查才發現原來阿姨在民國95年回台時將戶口暫寄在我母親家
母親在這段期間有透過電話尋求社會局的協助,將阿姨送往安養中心照護
無奈阿姨在安養中心表現得極度不配合,造成安養中心的困擾,因此要求家屬將阿姨接走不願收置
根據母親的說法,目前與母親同輩有血緣關係的兄弟姊妹,僅剩下這位阿姨與另外一位小阿姨
但年事皆已高,白話點說就是慢性病纏身且都由子女在照顧,維持日常生活
想請問各位前輩若是這樣的情況之下,我母親以及我們作為子女的
是否有義務一定要撫養這位阿姨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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