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被告人名字、身份証號、電話、財產所有權地址,竟然還要戶籍地址才能申訴,是不是要有身份証正反面資料才算完整,最好還要有3個月內近照,指紋,視網膜,人臉辨識,DNA,血型等等..台灣法律這樣好笑,完全在保護有錢人,消費者保護會,根本需要改名叫有錢人保護會。人民納稅養一堆人來對付人民,懷疑的人可以去看各地消保會地圖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