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國兒童跨國收養指南
  1. 申請人必須通過本國的主管社會福利機關提出收養申請,即負責社會福利的政府組織(主管機關)或經本國政府許可處理的非政府兒童福利組織跨國收養的問題。

  1. 根據泰國 1979 年兒童收養法,所有跨國收養申請必須通過社會發展和福利部(DSDW:主管機關)或獲得特別授權的非政府兒童福利機構(授權機構)進行由 DSDW 與主管機關合作,並在泰國兒童收養委員會的指導下進行。董事會成員包括各有關當局的代表和有資格的人員。 DSDW主席被指定為社會發展和福利部反拐賣婦女和兒童事務主席,兼任董事會秘書。私人收養不被允許。

  1. 申請收養的初步條件如下:
3.1 至少年滿 25 歲,並且至少比被收養的孩子大 15 歲。
3.2 根據居住地的相關法律有資格收養外國兒童。
3.3 如果作為家庭申請,有合法配偶。

  1. 收養申請和文件,包括收養繼子女或親屬的申請和文件,必須由主管機關向 DSDW 或授權機構提交。這方面主管機關必須向 DSDW 或授權機構提供以下三份文件:
4.1 主管機關出具的家庭研究報告書,內容包括申請人的身心健康、家庭狀況、資產、負債及財務狀況、個人名譽、居住及周邊條件、家庭成熟度及付出愛的能力對孩子的照顧、動機和與孩子的福利和利益相關的任何特殊原因、父母關係和對前段婚姻所生孩子的義務(如果適用),以及與申請人有關的其他事項。
4.2 主管機關或專責機關視情況作出的核准聲明,確認申請人符合其所在國家相關法律規定的收養資格,並且在各方面都適合成為外國兒童的養父母。
4.3主管機關發出的聲明,同意監督兒童的領養前安置,如果此類安置被授予申請人,並向 DSDW 提供三個雙月進度報告。領養前安置期為不少於六個月的試用期。

  1. 正式的收養申請表(表格 AC.5)由申請人透過主管機關填寫並交還給 DSDW 或授權機構。填寫完整的申請表必須附上以下所需的其他文件、外國人證明和居留證明:
5.1 護照或身份證影本;
5.2 證明結婚或離婚的文件影本(如有);
5.3 證明申請人身體健康和精神穩定的體檢證明和不孕症(如有);
5.4 證明職業和收入的文件;
5.5 證明目前財務狀況的文件(日期不超過六個月);
5.6 資產證明文件;
5.7 四張申請人和配偶(如有)尺寸為4.5 x 6 厘米、申請人的子女和家庭區域以及在家中的照片(拍攝時間不超過六個月);
5.8 申請人住所或居住國有關機關證明申請人收養兒童資格的法律、法規或文件的副本影本;
5.9申請人住所或居住國有關機關出具的證明被收養兒童進入該國的資格的證明、法律或文件的影本。準父母應在申請前向移民局查詢孩子的入境簽證,特別是在親屬收養的情況;
5.10 申請人配偶的收養同意書或代替配偶同意的法院核准函(如有);
5.11 外國人工作許可證影本(如有);及工作合約;
5.12 至少兩人的推薦信證明申請人適合收養;
5.13 主管機關或有關機關確認收養根據泰國法律最終確定,也將在到期時根據申請人所在國家/地區的相關法律合法化;
5.14 來自住所和居住國的警察檢查/刑事檢查;
5.15 申請人的自傳(如有需要)。

  1. 所有文件要求必須是正本,並經申請人所在國家的泰國皇家大使館或領事館核實,或透過外交途徑發送。因此,請注意我們的官方語言是泰語,但是英語適用。故使用其他語言的文件必須附上譯本,譯本必須由授權翻譯人員翻譯成泰語或英語,並由泰國皇家大使館或領事館核實。

  1. 對於沒有永久居留權在外國暫時居住的申請人,必須製作家庭研究報告,且必須由本國主管機關評估和確認其跨國收養資格的住所。除非申請人在遞交申請前已在該國居住至少不少於6個月,並將在該國居留至收養程序完成,不然可請暫居地主管機關配合。主管機關可以準備家庭研究報告並在到期時監督收養前的安置。跨國收養的資格可由其居住國駐該國大使館確認。此外,被收養的兒童進入這些國家的許可必須由兩國有關機關向 DSDW 確認。

  1. 收到所有所需文件後,在特定情況下將提交給兒童收養委員會,最後主管機關將通知申請人是否被核准為準收養父母。

  1. 如果申請透過 DSDW 處理,DSDW 將安排準養父母與合法可跨國收養的孩子進行配對。

  1. 如果通過授權機構處理收養申請,DSDW 有權審查和調查(如果需要)孩子的背景,確認孩子可以合法地進行跨國收養。這項調查必須在將案件提交給兒童收養委員會之前完成。

  1. 匹配和董事會核准後,有關孩子的背景和健康狀況的照片和資訊將由主管機關發送給準養父母考慮。

  1. 如果準父母接受孩子,案件將分別提交給兒童收養委員會和社會發展與福利部主席,以核准在泰國或國外進行收養前安置。如果準養父母居住國外,案件將相應地提交給社會發展和人類安全部部長,以獲得將孩子帶出泰國的許可、安排收養。

  1. 如果領養前安置獲准,DSDW 將通過這些國家的主管機關為準領養父母雙方做出明確任命,前往泰國與兒童領養委員會會面並接受面談,然後接收孩子進行收養前安置。請注意接收孩子進行領養前安置。請注意,根據現行的部長條例,準養父母雙方都必須前往泰國接孩子。

  1. 對於 DSDW 分配的兒童,DSDW 將協助簽發兒童旅行所需的文件。故準養父母應設法為此目的在泰國停留約兩週。準養父母須承擔被收養兒童的旅行費用,如護照費、機票費、交通費、相關醫療費等。

  1. 對於第二次收養泰國兒童,可以有合理理由要求 DSDW 社工護送孩子到準養父母的國家。所產生的所有旅費將由準養父母承擔。

  1. 準養父母回國後,應報請主管機關辦理收養前安置督導工作。

  1. 收到至少三個關於收養前安排的雙月報告,並且如果安置案例提交給兒童收養委員會,根據泰國法律通過註冊核准最終確定此收養。

  1. 準養父母有義務在收到此通知後的六個月內根據泰國法律登記收養。可以在各自的泰國皇家大使館或泰國的地區辦事處進行註冊,然後根據泰國法律完成收養。在這之後應根據各自國家的相關法律對收養合法化,其結果應由主管機關通知 DSDW。

  1. 請注意,申請人和泰國配偶領養的情況下,不能同時申請一個以上的孩子,雙胞胎、兄弟姐妹除外。一般來說,可被收養的兒童年齡介於 6 個月至 4 歲。 4 歲以上或有健康問題、或殘疾的兒童被視為特殊需要兒童。處理收養申請的期限無法具體說明。但在一般情況下,大約需要兩年或少於兩年的時間,具體取決於相關因素,即上述所需文件的完整性以及孩子是否適合未來準養父母的每個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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