賓士男深夜停人行道挨罰PO警酸「缺業績」害公審!檢方起訴

賓士男深夜停人行道挨罰 PO警酸「缺業績」害公審!檢方起訴
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北市一名陳姓男子因不滿警方取締違規停車,竟拍攝執勤員警正面肖像,並在社群平台公開員警姓名、照片與貶抑文字,甚至酸員警「缺業績」,相關內容遭轉傳至臉書社團引發網路公審,造成員警私領域嚴重干擾,士林地檢署偵結後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提起公訴。

2024年11月某日凌晨,陳男駕駛一輛Mercedes-Benz自用小客車,將車輛違規停放在人行道上後,進入附近的統一超商購物。期間,內湖分局蔡姓員警巡邏行經該處,發現違規停車情形,依法製單舉發。

陳男返回車輛拿取證件時,竟在駕駛座內持手機拍攝蔡姓員警操作掌上型電腦製單時的正面肖像照片,並在收受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得知該名員警的姓名。

陳男隨後於同日,在住處透過其 Instagram、Threads 社群平台帳號發文,張貼蔡姓員警的正面照片,並寫下「沒看過這麼可憐的警察,那麼缺業績,給你開單我沒差,都開單了還不讓我買吃的,我就超不爽,我就不信有人凌晨三點報711會停到停車場,再走路去711」等文字,並直接點名揭露員警姓名,最後還寫下「真的祝你全家身體平安健康」等語。

不僅如此,該篇貼文事後遭其他網友轉傳至臉書(Facebook)社團「我是東湖人」,使更多不特定多數人得以瀏覽、評論,導致蔡姓員警遭受網路公審,私領域生活因此受到嚴重干擾,蔡員遂提出告訴。

檢察官勘驗違規停車舉發通知單、Threads貼文畫面及臉書「我是東湖人」社團網頁等證據,並參酌陳男於偵查中坦承犯行,認定其違法利用他人個人資料之事實明確,認其行為已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規定,涉犯同法第41條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依法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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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臨停才600元
20元停車費繳不起
就是要停免費的
有錢買車
沒錢停車
可憐哪
被開罰單了
有種當面嗆警察
沒種拍警察再上網取暖
這下踢到鐵板了
20元搞成600元
600元搞成刑事案
沒錢人的邏輯真是難以理解
我上次清晨看到5點半看到有車子停在人行道上,下一個路口剛好有警車,我馬上招呼警車去查看車上有沒有人,怕有人在車裡面燒炭。
buzzbee
[XD][XD][XD][XD][XD]
曉得 wrote:
賓士男深夜停人行道挨...(恕刪)

結論,果然是腦袋缺XX才會去到犯刑事責任,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六、經當事人同意。
七、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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