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台北報導
計程車司機阿豪(化名)去年11月間因停等紅燈時,手持手機使用超過3秒,被警員開單,挨罰3000元;但他辯稱,當時只是為了連線Wi-Fi,沒有影響行車安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審理後,仍認定阿豪違規,裁定他敗訴。
判決書中記載,阿豪2025年11月開車行經新北市中和區連城路時,因有「汽車駕駛人行駛道路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進行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的違規行為,被警員目睹並當場攔查,事後收到一張3000元罰鍰的罰單。
阿豪不滿挨罰,決定提出行政訴訟並表示,當時因為網路月傳輸量用完了,所以趁著停等紅燈的空檔,將營業用的手機取下,打算連接自己的手機Wi-Fi,操作時間短暫,車子也處於完全靜止狀態,應當沒有影響到行車安全。
不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當庭檢視警員的密錄器錄影檔案,發現警員靠近阿豪的車輛時,阿豪手持螢幕發亮的手機,也有注視滑動點選頁面的動作,直到警員敲窗才暫停操作,同時他也有當場表明是要連接其他手機的Wi-Fi。
法官指出,車輛停等紅燈只是暫時停止,變換成綠燈後應立刻前行,無法依照自己的意思決定停留時間,所以仍然屬於行駛狀態,阿豪在停等紅燈時低頭專注操作手機,連警員靠近都沒有發現,顯然已經疏於注意車輛周圍狀況,如果遇到突發狀況,恐怕無法立刻做出適當反應,足以影響行車安全,確實構成妨礙駕駛安全行為。
最終,法官認定原處分並無違誤,阿豪請求撤銷為無理由,裁定駁回。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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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罰單只罰3000
告上法院敗訴
再貼300
3300已經可以吃幾個便當了???
開車就開車
沒事拿什麼手機???
如果為了炫富
算成功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