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wang3 wrote:我查到的定義是這一個(恕刪) 你認為可以那就騎看看,被開罰單別來抱怨(行人,自行車違規一樣可以開罰單的)你上面那個禁止各種汽機車是在自行車或行人專用道才會出現的標誌.與你開頭那個標誌不一樣
cpwang3 wrote:這個標誌 可不可以騎(恕刪) 禁止自行車標誌是禁10但沒有禁行自行車標誌,不代表自行車(慢車)就可以進入(跟有沒有禁行機器腳踏車無關)。而是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4條第三項:慢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應依下列規定行駛:一、應在劃設之慢車道上靠右順序行駛,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應靠右側路邊行駛。 但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對行駛地區、路線或時間有特別規定者,應依其規定。二、單行道道路應在最左、右側車道行駛。三、不得侵入快車道或人行道行駛。四、不得在禁止穿越地段穿越道路。所以快車道沒有設禁行自行車標誌,但自行車仍然不能進入。如果沒分快慢車道,自行車也只能靠右側路邊行駛。高快速道路屬於特殊規定,就算沒有設禁行自行車標誌,當然也通通不能進入。違反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規定,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高/快速公路不用多想了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十九條下列人員、車輛不得行駛及進入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一、行人。二、部隊行軍或演習。三、慢車。四、機車。大型重型機車開放是用例外條款:第二條之一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在公告開放其行駛之高速公路路段及時段,不受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不得行駛及進入高速公路之限制。但另有禁止其進入或行駛規定者,該管公路管理機關應公告之,並設置必要之標誌、標線或號誌。大型重型機車不受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不得行駛及進入快速公路之限制。但另有禁止其進入或行駛規定者,該管公路管理機關應公告之,並設置必要之標誌、標線或號誌。另外機車不屬慢車所以也沒有甚麼禁止機車就等於禁止腳踏車這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