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欠錢不還,請問可以告他詐欺罪?

ipqc1978 wrote:
這就是盲點,借錢給人不一定相對好過,有時是對方來拜託相求,本著熟識一場幫忙他,結果人吃香喝辣惡意不還,而法扶律師連聽內容都不聽、直接拒絕諮詢,這就失去法扶本意吧

靠借錢吃香喝辣惡意不還, 這樣過的不會長久
能借錢給人怎麼會不一定相對好過?
你比對方更不好過還借錢給對方那是自己的問題吧?
如果本著善意去幫助人而借錢給別人
通常這種人也會本著善意並不會想去把錢討回來

ipqc1978 wrote:
法扶基金會只是給民眾諮詢法律意見,並不幫民眾做決定、寫聲請書與打官司,而律師為何連內容都不肯聽取就拒絕諮詢?這有違立會服務本心吧

法扶基金會的律師會幫民眾打官司, 只要申請法扶律師的條件達到就行
你當時的情況符合自己前一段講的嗎?
你比對方更不好過, 是對方來拜託相求, 本著熟識一場幫忙他
那律師只是不想做幫人討債的事而已吧?

法扶會上當,替騙子追債?

法扶不幫債權人追債, 很正常
ipqc1978
唉,自己笨而已,沒事真的不要借錢給人,除非有設限額度,且當作支出了和少一個朋友,有還算撿到錢
some33312
當初我是好心看在朋友分上才借,借給朋友的錢也是血汗錢,憑什麼不能要回,朋友想要錢自己去賺,我寧願少了這個朋友 錢也要拿回 ; 他敢不還我試試看,我直接跟他家人明講,請他家人處理
法扶會要幫助弱勢立意很好,但不知變通
債權人為強勢、債務人為弱勢邏輯不合理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不是用誰強誰弱區分
要幫助誰

例如:我被酒駕撞,那我向酒駕者求償,
我則為債權人、酒駕為債務人,誰需要幫助?
債權人=受害者=強勢?
債務人=加害者=弱勢?

社會有太多案件受害者皆為債權人(強勢?)
但他們求償無門,只因法扶會認定他們身分是
債權人(強勢方)所以不需幫助?

太多恐龍法官,只因死讀書做出許多不合理
的判決引起公憤•PS:法條是死的、人是活的
ipqc1978 wrote:
唉,自己笨而已,沒事真的不要借錢給人,除非有設限額度,且當作支出了和少一個朋友,有還算撿到錢

就當做善事捐錢囉
說白的, 現在"正常"借錢的管道這麼多
可以刷卡預借現金, 可以信貸, 為何還有人喜歡跟朋友借?
第一, 沒有利息
第二, 還款沒有期限
最主要就是這兩項, 而這兩項的關鍵就是人情
有借有還, 再借不難
你借錢給人, 是對方用人情跟你換錢
如果對方還要你的人情, 就會主動還你錢
如果對方不要根本就不屑你這個人情, 就不會還你錢
那自己就要明白這朋友能不能交
日本有句話叫"出世払い"
意思就是我借你錢, 你以後事業有成賺到錢再還我就好
這就是前面講的本著善意去幫助人而借錢給別人
通常也會本著善意並不會想去把錢討回來

some33312 wrote:
當初我是好心看在朋友分上才借,借給朋友的錢也是血汗錢,憑什麼不能要回,朋友想要錢自己去賺,我寧願少了這個朋友 錢也要拿回 ; 他敢不還我試試看,我直接跟他家人明講,請他家人處理

這是你的自由, 沒人會攔你
也沒說你不能去要回
ipqc1978 wrote:
法扶會要幫助弱勢立意很好,但不知變通
債權人為強勢、債務人為弱勢邏輯不合理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不是用誰強誰弱區分
要幫助誰
例如:我被酒駕撞,那我向酒駕者求償,
我則為債權人、酒駕為債務人,誰需要幫助?
債權人=受害者=強勢?
債務人=加害者=弱勢?
社會有太多案件受害者皆為債權人(強勢?)
但他們求償無門,只因法扶會認定他們身分是
債權人(強勢方)所以不需幫助?
太多恐龍法官,只因死讀書做出許多不合理
的判決引起公憤•PS:法條是死的、人是活的

這是你自己硬加的觀點
在一般大眾的觀點上
債權人=強勢
債務人=弱勢
原因前面說過了, 且單只是借錢給人與向人借錢雙方
用車禍來比那是兩回事
也不必套用法官行為來罵法扶, 完全不相干
很多判決引起的公憤, 其實只是在顯示人民的無知而已
這裡是法律板, 法官也是講法律的, 罵法官? 先去看過且看懂判決書再來
用個人的情感來談法律, duck不必
ipqc1978
民眾網購違禁品就要被法院傳訊,而某官員兒子郵寄毒品卻只是搞錯就代過,這不需要看得懂判決書就能罵法官吧?法官的法律又在哪?
ipqc1978
人不是完美也都有情緒,幾十年前的法條能套用在現在?法條不可能永遠正確要隨時代做調整 情理法、法理情都各有擁護者、沒有百分百的絕對
路人39 wrote:
在一般大眾的觀點上
債權人=強勢
債務人=弱勢


金錢往來,本質是中性的,收到錢的一方,價值增加;付出錢的一方,價值減損。
若要定義強弱勢,以"資產總值",也絕對比用"收錢、付錢"去認知更有邏輯。
應該這麼說,用"收、付錢"來定義強弱勢,根本不具備邏輯性。

所以這種觀點就是另一種型態的無知,把無知當基準,不就是無知中的無知。

用"騙你會還"來借錢,跟詐騙並沒有本質上的區別,都是利用了他人的善意、貪念、恐懼。
aronyang wrote:
金錢往來,本質是中性的,收到錢的一方,價值增加;付出錢的一方,價值減損。
若要定義強弱勢,以"資產總值",也絕對比用"收錢、付錢"去認知更有邏輯。
應該這麼說,用"收、付錢"來定義強弱勢,根本不具備邏輯性。
所以這種觀點就是另一種型態的無知,把無知當基準,不就是無知中的無知。
用"騙你會還"來借錢,跟詐騙並沒有本質上的區別,都是利用了他人的善意、貪念、恐懼。

把"借錢與還錢"變成"付錢與收錢"?
你清楚你在講什麼嗎?
所以你的意思就是你朋友跟你借錢, 其實是在詐騙你? 你在付錢, 你朋友在收錢
你跟你朋友借錢, 你就是在詐騙你朋友, 你朋友在付錢, 你在收錢
你能有這樣的邏輯也很厲害
想辦法拿回錢才是重點
告他什麼什麼罪最後不還你
最後只是雙方在那邊耗而已
甚至有些人被告成之後,更擺爛,例如被抓去關之後,會覺得我都被關了還要還你錢?
拍拍樓主~~追不到債很辛苦QQ
但是要構成詐欺罪的要件好像滿嚴格的,要符合:

.行為人要有「不法所有意圖」。
.施用「詐術」來欺騙你才會成立。
.使你陷於錯誤。
.有交付財產。
.交付後有財產損失。
(來源:https://www.shenghuilaw.com.tw/fraud/

所以如果單就「能不能告他詐欺罪」這個問題來看
應該是不行....
借錢 , 只借伙食費

言下之意 , 就算我餓著肚子也要幫你

反過來說 , 就是頂多借你便當錢.....就當請你吃頓飯

再高沒的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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