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perparis wrote:不好意思另一個問題,...(恕刪) 你阿姨如果最後沒有去辦拋棄繼承,那當然就是要輪到她概括繼承你媽全部的遺產和負債,只不過現在的民法已修訂,概括繼承也已改成跟過去的限定繼承一樣的意思~~還到遺產總額都已歸零後,還有剩餘的負債就不用還了,但是,很有可能要花很多時間,要去法院跑林林總總的債務繁雜法務程序⋯⋯絕對會讓你非常痛苦…以前大都是因被繼承者有巨額負債跟不動產需執行拍賣,事項龐雜才會申請限定繼承,民國98年起,從知悉被繼承人過世那一天起,三個月之內不辦妥拋棄的話,那法律基本上就算是全面限定繼承了。你家情況算很單純,看來你非常確定你媽媽的負債一定遠大於資產~若名下沒甚麼不動產抵押問題,那到時把媽媽的國稅局財產清冊詳細資料攤給你阿姨仔細看個清楚,再務必請你阿姨三個月內也一起辦拋棄繼承。辦拋棄繼承的手續也非常簡單。總之,如果負債是很單純合法且確定大於資產,那不辦拋棄保證你會後悔的。(題外話~~至於倘若有不幸欠到外面錢莊的黑色債務,那就屬於不一定能簡單拋棄的頭疼難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