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到筆電但最後未帶走吃上官司

我覺得就是你,不是你朋友

事情是這樣的,是一位朋友遇到的事,想請問該如何自清。
朋友在7月7日(五)下班於汐科火車站要搭6:30左右的區間車北上到七堵火車站,在月台上看見一台筆電,我朋友當時的想法是要找站務員交給他,但汐科火車站月台非常長且當時火車就快到站,擔心會趕不上火車,所以心想就先帶走等等經過七堵鐵路警察局時在順路交給警方處理,上火車後有位置坐,於是就將筆電放在座位下方(座位是橫排),因為是產線工作需要般重物上班很累,在車上自然是閉上眼休息一下,下車時一時忘記筆電的事,就將筆電留在火車上下車了,當時並未做任何通報處理,例如站務員或警方,我朋友因為腰部不好有椎間盤突出的問題,所以長期下班後都會診所做復健,本來都在汐止復健,因為家住七堵,所以都改在七堵復健,在七堵復健約1年了,前後做復健約3年了,都有就診紀錄,那天也不例外趕者去做復健,因為不知道去做通報會不會影響看診時間,所以沒做任何處置,事情經過大概是這樣。

經過幾天後(我不知確切時間),南港警方有聯繫到他,請我朋友到警察局做筆錄,我朋友把大概的情形跟警方說明。在10/18我朋友去士林地檢署到案說明,檢察官說警方有調七堵出站監視器,說他當時手上有拿一個粉紅色手提袋懷疑裡面有筆電,而這個袋子尺寸是 : W22cm x H29cm x D10cm,是平常上下班用來裝便當盒及雨傘的提袋,而且這個袋子根本裝不下筆電,因為監視器影像有點模糊,檢方一直認為我有拿筆電且筆電是放進袋子裡,硬要說我朋友有拿筆電。

我想請教01的大大,我朋友確實是有帶走筆電,也確實匆忙下車誤將筆電留在火車上忘了帶走,他真的沒拿筆電但檢方硬要說他有拿,且是放在裝不下筆電的手提袋裡,我朋友也是出於一番好意,誰知道他越幫越忙,他該如何自清。
在我的看法只有拿出當時手上那個袋子給檢察官,用證據說明袋子裝不了筆電,不知道還有沒有比較好的想法,
先謝謝01大大的各方意見。
rockliang
可能少打2字,我朋友
Bookwarm
這不重點吧?
@
現在 到處都有監視器
侵占一台筆電但最後弄丟了吃上官司
kevincht2931 wrote:
事情是這樣的,是一位朋友遇到的事,想請問該如何自清。
朋友在7月7日(五)下班於汐科火車站要搭6:30左右的區間車北上到七堵火車站,在月台上看見一台筆電,我朋友當時的想法是要找站務員交給他,但汐科火車站月台非常長且當時火車就快到站,擔心會趕不上火車,所以心想就先帶走等等經過七堵鐵路警察局時在順路交給警方處理,上火車後有位置坐,於是就將筆電放在座位下方(座位是橫排),因為是產線工作需要般重物上班很累,在車上自然是閉上眼休息一下,下車時一時忘記筆電的事,就將筆電留在火車上下車了,當時並未做任何通報處理,例如站務員或警方,我朋友因為腰部不好有椎間盤突出的問題,所以長期下班後都會診所做復健,本來都在汐止復健,因為家住七堵,所以都改在七堵復健,在七堵復健約1年了,前後做復健約3年了,都有就診紀錄,那天也不例外趕者去做復健,因為不知道去做通報會不會影響看診時間,所以沒做任何處置,事情經過大概是這樣。

經過幾天後(我不知確切時間),南港警方有聯繫到他,請我朋友到警察局做筆錄,我朋友把大概的情形跟警方說明。在10/18我朋友去士林地檢署到案說明,檢察官說警方有調七堵出站監視器,說他當時手上有拿一個粉紅色手提袋懷疑裡面有筆電,而這個袋子尺寸是 : W22cm x H29cm x D10cm,是平常上下班用來裝便當盒及雨傘的提袋,而且這個袋子根本裝不下筆電,因為監視器影像有點模糊,檢方一直認為我有拿筆電且筆電是放進袋子裡,硬要說我朋友有拿筆電。

我想請教01的大大,我朋友確實是有帶走筆電,也確實匆忙下車誤將筆電留在火車上忘了帶走,他真的沒拿筆電但檢方硬要說他有拿,且是放在裝不下筆電的手提袋裡,我朋友也是出於一番好意,誰知道他越幫越忙,他該如何自清。
在我的看法只有拿出當時手上那個袋子給檢察官,用證據說明袋子裝不了筆電,不知道還有沒有比較好的想法,
先謝謝01大大的各方意見。


法律講的是事證, 且清楚不含糊

講一些 "充忙" "上班很累" "忘記" "復健" "出於一番好意" ..... 全部都是贅詞

有拿/沒拿 就這樣...
有拿: 一路走向站務人員交付給他 這樣完全沒事
拿了: 走上火車...... 最後也不是交給警方/站方... 你(你朋友?) 問題大了

法律之外. 做人要有同理心
你要是失主. 你能接受這說法? 本來東西可以找的回來, 結果被(你朋友?) 移到別處不見了找不回來了..你怎麼會認為 你(你朋友?) 沒有問題?
一年前註冊的帳號 從未發文回文

這是第一篇

辛苦了
所以我現在看到東西都假裝沒看到不去撿也不去看
反正有人會去處理
裝做沒看到反而什麼事都沒有
筆電放在原位不要動(碰),然後通知站務人員處理。這是最安全的做法。
台灣現在監視器到處都有,不要亂動不屬於自己的東西就對了。
當下撿到就應該交給站務人員
哪來那麼多理由
廢話一堆
你就是你朋友吧???
這個故事就是告訴我們,
東西不要亂撿,撿了就要負保管責任,
撿了又不馬上處理,當然是疑似侵占;被告發了才要處理,就是侵佔.
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

反正現在就只能找當時放座位下那個位置的監視器,
看能不能找到離開位置沒有帶走筆電的畫面,
又或者有其它人把地上的筆電帶走的畫面.
如果都沒有證明,那你朋友就是要吃下侵占遺失物罪了.
畢竟有畫面證明你朋友帶走筆電.
這是種以刑逼民的詐騙,以下影片是故意遺留悠遊卡再到法院調解獲取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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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不想去淡水
故意遺留?難道裡面的太太是"不小心侵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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