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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可以。有不少個案都是這樣,打錯了。尤其是那種持有醫院診斷書,或是被政府認證過。有病的人。講這麼多....實際個案。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22號、110年度訴字273號殺人等案件新聞稿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8-505086-91274-1.html
壹、前言
本案被告陳○均是「思覺失調症」患者,依精神衛生法第24條第1項的規定,不能報導他的姓名,所以在本新聞稿上作了部分遮隱。另外,本案的被害人吳○勳、鍾○富等人,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71條之2第1項的規定,也一併遮隱去部分姓名,以保護隱私。
貳、主文
陳○均無罪,並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伍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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