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體悟七:路邊的失物不要撿!

老何boss wrote:
一隻雨傘.在菜市場賣50...(恕刪)

在法律實務上,雖然有「微罪不舉」或「職權不起訴」的概念,但這並不代表行為本身不違法。對於「撿拾他人遺失物據為己用」,這在法律上確實涉及刑法的「侵占遺失物罪」。

以下針對您的疑問與相關法律邏輯進行解析:

1.為什麼會被罰?(法律定義)
根據《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這項罪名屬於非告訴乃論(公訴罪),也就是說一旦警方受理或知悉,就必須依法處理,無法私下和解撤案。即便雨傘價值不高,只要有「據為己有」的行為與意圖,在法律形式上就已經構成犯罪。

2.何謂「微罪不罰」?
法律確實有裁量空間,但通常區分為以下兩個層次:

*職權不起訴(微罪不舉):
如果案件情節輕微(如價值極低、犯後態度良好、已歸還被害人並達成和解),檢察官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考量公共利益與個案狀況,裁定「不起訴」或「緩起訴」。
*不具實質違法性:
法官有時會認為某些行為對社會秩序的損害極小(例如撿了一根掉在地上的迴紋針),而不予處罰。
然而,實務上雨傘雖然價值不高,但仍被視為具備一定價值的財產,且遺失者可能因雨天需求而蒙受不便,因此司法機關往往還是會依法開罰(通常以罰金形式呈現)。

3.常見的法律風險點
許多人會誤以為「路邊的東西沒人要就可以拿」,但在法律認定上:
*遺失物:暫時脫離原主人的掌控,但主人並無拋棄意思(如掉在路邊、忘在椅子上的傘)。
*無主物(廢棄物):主人明確表達不要了(如丟進垃圾桶的東西)。

撿拾「遺失物」而不交給警察局或管理機關,直接使用或帶走,就會觸犯侵占罪。

4.該如何應對?
如果您目前正處於此類法律程序中:
*表達悔意與欠缺法治觀念:說明自己是一時糊塗,並非蓄意竊取財物。
*達成和解:盡快與原主達成和解並歸還物品或賠償。雖然不能撤銷公訴罪,但這是檢察官給予緩起訴或法官減輕刑責的重要參考。
*爭取易服勞役:若判決結果是罰金,若經濟上有困難,可向檢察官申請易服勞役。

結論:
法律上並沒有「因為東西便宜,所以侵占就合法」的空間。所謂的「微罪」通常是指處分上的輕重(如罰金、不起訴),而非行為本身無罪。下次若在路邊發現遺失物,最保險的做法是撥打110或送到鄰近派出所,以免為了小東西背上刑事紀錄。
tonyt0630
感謝指點,獲益良多。聖嚴法師說:面對他、接受他、處理他、放下他。我既然要面對,當然選用「苦中作樂」的方式啊!但盼你我失意時苦中作樂,孤單時自得其樂,順遂時及時享樂,發達時為善最樂,離世時往生極樂。
tonyt0630 wrote:
今天收到的地檢署傳票...(恕刪)


哇~東西真的不要亂撿~
除非是可以馬上送到警局或捷運站服務處等等~
Lawrence850
希望您後續無事~
tonyt0630
我預感會繳罰金一千元
因為一把雨傘被告...我也是醉了...
tonyt0630
有時候我們以為的小東西,在當事人眼裡可能具有大價值。就像我認識的一個女孩,一直妥善保存著她童年的毛巾。如果有一天那毛巾掉了,他應該會捶胸頓足吧!
真的只是覺得是一把普通雨傘,沒有意識到法律層面會這麼嚴重。
想請教一下,後來在筆錄的時候,警方有說這種「撿到未送交」的案件通常會怎麼處理嗎?最後是和解比較多,還是一定會進到起訴流程?
typetin
已經是公訴了,檢察官會介入。雖能私下和解,但刑責還是要有。罰款而已。
tonyt0630
我做筆錄時很緊張,沒主動向偵查佐提問。不過裡頭有一題是問我:「你願意和解嗎?」我回答:「當然願意,我感到十分抱歉。」
年輕人
聽我一句勸,遺失物本身的價值或你的價值觀 熱心不熱心都不是重點,
重點是"不屬於自己的東西就不該去拿(除非是要交派出所)"
你們台灣老一輩都是這樣教育孩子的
typetin
在一個封閉的團體內真敢偷錢。人跑不掉。
tonyt0630
如果當時我有鈔票號碼,我就會跟輔導長反應,但我沒有證據證明那錢是我的,所以只好選擇不說。
其實我覺得,看到遺失物時,如果當下 無 立即交給站務人員、服務台、店家或警方處理 的 特別況狀 在,採取 不主動撿走,或許反而是比較好的做法。

因為大多數人在發現東西遺失後,通常都會沿著原本的路線回頭尋找。若物品還留在原處,失主找回的機率其實很高;但如果被他人帶離現場,即使是出於好意,也可能增加後續尋找的困難與誤會。

我自己就曾有過類似經驗。以前搭台鐵時,曾把剛買的伴手禮忘在台北車站月台的椅子上,等到南下快到中壢站時才突然想起來。我立刻下車搭北上的列車返回台北,同時打電話給台鐵台北站。站長得知後,很快就到我描述的月台位置協助尋找,最後順利找到,並先幫我保管在站長室,等我回去領取。

所以經過這件事後,我更覺得,若 無需 當下妥善交由相關單位處理,保留遺失物在原處,讓失主有機會循原路找回,有時反而是更好的方式。
typetin
苦主真是與遺失物有緣啊!動輒就撿到東西了。
tonyt0630
我都坐捷運、公車、走路,比開車、騎車的朋友容易看到失物。像現在我就提早坐捷運,下車後再走去地檢署,測試一下從我家過去要花多久時間。
tonyt0630 wrote:
今天收到的地檢署傳票...(恕刪)

台灣人到底有多閒...
下次看到垃圾也千萬別檢,免得被告侵占.
typetin
真是天龍國的子民,已經當垃圾丟了,還會討回來嗎?你真天 龍!
tonyt0630
所有的事物,都是中性的,沒有真正的好壞,端看我們從什麼角度看待。像被當作垃圾的寶特瓶可以變身為衣服。我認識的一位阿妹名下有房地產,還靠回收資源打發時間。清潔隊整理民眾扔掉的家具裡竟然藏有值錢的東西。
往好處想 也算是學到了一課
tonyt0630
山不轉,路轉。路不轉,人轉。人不轉,心念要轉。
很好奇,傘是放在哪裡,被你撿到的?
如果是用不記名悠遊卡,這樣會被抓嗎?
tonyt0630
那把藍色的摺疊傘應該是被忘在捷運車廂裡的椅子上。如果是不記名的悠遊卡,警方只要慢慢過濾,還是找得到拾獲人。我朋友說,如有AI辨識系統幫忙,會比警察自己看側錄的影帶更快。
法律不看動機只看行為結果
你後面學到不要再撿,其實也算是一種成長
tonyt0630
民國六十年時,政府推行「你丟我撿」運動後,唸小學的我就開始響應,有時還當志工幫忙撿拾垃圾、瓶罐、煙蒂。後來發現我不撿了,自然有人會撿,就沒持續了。其實,失物也是一樣,我不撿了,自然有好心人會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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