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3354 wrote:
樓主把保險意義與功能忘記了..
這位網友點出了一個非常關鍵且實務的盲點:「如果當初有保險,阿祥根本不需要自己出來面對這30萬元的債務,更不會淪落到要坐牢或被加重刑責。」
所謂「忘記了保險的意義與功能」,意思是阿祥(以及前面單純算數學的網友)在計較該賠多少、怎麼賴帳時,完全忽略了汽車保險在法律與財務上最核心的兩大防護網:
1.轉嫁財務風險(民事賠償由保險公司買單)
車禍發生後,除了政府強制規定的「強制險」(只賠體傷,且有上限)之外,最常發生的財損與精神慰撫金,要靠「第三人責任險」來支應。
*如果阿祥有投保足額的第三人責任險:這30萬元的民事和解金,只要在保額範圍內,並且經過理賠人員參與調解確認,原則上會由保險公司直接撥款給被害人A女。
*現實狀況:阿祥要嘛是根本沒買第三人責任險,要嘛是買了卻沒有通知保險公司參與調解就自己瞎簽字。導致他必須掏自己的腰包分期付款,最後因為繳不出後面那21萬元,才落得被法院認證「假和解」的下場。
2.人身自由的保護傘(避免刑事前科與牢獄之災)
在台灣的車禍實務中,保險不僅是賠錢工具,更是防止肇事者去坐牢的「防彈衣」。
*車禍過失傷害屬於「告訴乃論」,只要在法院一審辯論終結前雙方達成和解,被害人撤回告訴,刑事案件就會直接「不受理」,肇事者完全不會有任何前科、罰金或刑責。
*有保險的正常流程:車禍→ 通知保險公司→ 保險公司出面談妥30萬並付清→ 被害人拿到錢同時簽署「撤回告訴狀」→ 刑事結案,功德圓滿。
*阿祥的悲劇:因為保險沒有發揮功能(或根本沒保),他自己沒錢付清,只能簽下分期付款。被害人收不到尾款,自然拒絕撤回告訴,這才給了檢察官上訴、法官改判重刑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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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網友的意思
網友的意思是,開車上路買好「第三人責任險」,其功能就是為了在出事時用幾千元的保費,去換取幾十萬甚至幾百萬的賠償保障,並確保自己不會因為賠不起而坐牢。
阿祥或者是沒有投保,或者是完全不懂得運用保險理賠來解決問題,反而選擇用「簽字後賴帳」這種最糟糕的手段來應對,最後民事債務沒解決,刑事還被加重判刑。這在懂得保險規劃的人眼裡,簡直是放著最有效的工具不用,卻去選了一條最慘的人生成本之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