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闖紅燈撞過來,為什麼我還要賠錢?



法律真的離人民太遠
typetin
游小姐上訴至二審(台中高分院)後,改判無罪確定。
phil0823
以結果論來說,法律是還了她公道,從一審拘役判賠,到二審改判無罪。可是這遲來的正義,中間隔了四年... [台灣No.1]
警方的初判表只是參考
連法官都不會採用
法官只認第三方做出的交通事故鑑定報告
保險公司只想凹人賠錢減少損失
如果是法院判決不用賠償
保險公司只能認了
樓主朋友是騎車被撞
應該有受傷
先向法院提告過失傷害跟附帶民事賠償
不是先要求賠償比較贏面
tda123456 wrote:
初判是員警的觀點
有問題就申請事故鑑定,收費3000元
你有投保第三責任險的話,你投保的保險公司會申請事故鑑定

對方保險不會申請事故鑑定
因為肇責可能70%變100%

初判表就是一個類似健檢調查表格

有一些項目,讓員警勾選

勾完,按照那些項目評判,然後又是初判內容

既不科學,也不完整,警方也會說他們僅供參考

偏偏這個參考的法律跟影響比例甚大,部分花錢找車鑑會

他們也是按照員警初判表看一看沒改直接用,公務員!不要期待太高!

尤其新北市的車鑑會,甚至不給當事人陳述,也不讓你補充資料
仙女下凡來回答 wrote:
朋友騎車過路口時被一...(恕刪)

AI給你詳細分析,你參考一下。

初判表(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絕對不是定案,它只是一個參考依據,完全可以申請覆議或透過後續的鑑定來推翻。
對於「對方闖紅燈在先,為什麼自己還要賠錢」的困惑與不平,在法律與車禍鑑定實務上的核心邏輯說明如下:
為什麼闖紅燈在先,朋友可能還是有責任?

在台灣的車禍肇事責任歸屬中,實務上常會切割為「主要原因(肇因)」與「次要原因(肇責)」:
1.信賴原則的限制:綠燈通行雖然享有路權,但法律同時要求駕駛人對於前方路況仍須負起「注意安全、隨時採取防範措施」的義務。如果當時路口視野良好,卻完全未減速、未注意車前狀況而直接撞上違規車輛,法律會認為如果當下有減速或注意,或許能避免車禍發生。
2.分攤責任:對方闖紅燈是車禍發生的主要原因(可能佔7成或8成責任),而未減速注意通常被視為次要原因(可能佔2成或3成責任)。這也是為什麼保險公司會提到要「按比例賠償」——因為雙方都被認定有過失。

拿到初判表後可以做什麼?(如何翻案與爭取權益)
1.初判表不是定案,可以申請覆議
*如果對初判表將未減速列為肇事原因不服,可以在收到初判表後的30天內,向原處理的警察分局交通組申請「道路交通事故覆議案」(不用繳費)。
*在覆議申請書中,可以強調對方是惡性闖紅燈、己方已盡到綠燈行駛之義務,並請求上級車安委員會重新審視。

2.30天過後或覆議不成,可自費申請「車禍鑑定」
*若超過30天期限,或是覆議結果依然不理想,可以在事發後6個月內,向各縣市的「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需繳交規費3,000元)。
*鑑定委員會的專業度與位階高於初判表,實務上有不少案件在送到鑑定委員會後,成功將次要的「未減速」責任剔除,改判對方「負全部過失責任」。

3.民事賠償的攻防(法院訴訟)
*如果對方或保險公司堅持要按比例索賠,且雙方談不攏,對方若提告求償,朋友可以在民事訴訟中主張「信賴原則」與「無過失/不可避免」。
*如果能提供行車紀錄器證明對方車速極快、突然衝出、根本完全無法防範,法官有可能採納並減輕甚至免除朋友的賠償責任。

接下來的具體建議步驟
1.先確認行車紀錄器:把當時的影片備份好,看清楚對方闖紅燈時的秒差、速度,以及朋友當下的車速與反應時間。
2.在30天內提出覆議:針對初判表上有疑慮的部分(例如「未減速注意」這項),具文向當初的交通分局申請覆議。
3.不要急著答應賠錢:在鑑定結果或最終責任歸屬未明確前,面對保險公司的索賠,可以先保留意見,不必急著簽署和解書或承擔修車費。
曉得 wrote:
第三方做出的交通事故鑑定報告

車鑑會算第三方?

還是民間學術機構的鑑定報告?
己方有保險嗎?若有就別怕,如果沒有,就「有可能」要出錢。尤其保險公司對個人最危險,公司有理賠員、有法務,一般人很難玩得過他們。
就算肇責9:1吧,事故總損失你還是要出1/10。若己方有體傷,才比較有可能扳回來。
鬼島就人治、鄉愿、民粹
法理情理法可以任人見人轉彎的
更不乏恐龍法官保護加害者人權
有機會常看大陸新聞就不是這樣
不論大小強弱完全是以路權判決
而且經常有不同的議題機會教育
本土新聞常報車禍酒駕毒駕詐騙
燒殺擄掠偷搶拐騙然後沒有然後
phil0823 wrote:
法律真的離人民太遠

🔴🟢根據這支影片的內容,雖然機車騎士是闖紅燈的一方,但汽車駕駛最後也被判定有過失並需要賠償,主要原因如下:

*搶黃燈且未減速:雖然車禍發生時駕駛擁有行駛權,但法官調閱監視器畫面發現,駕駛在接近路口時號誌已轉為黃燈,駕駛不僅沒有依規定在黃燈亮起時減速準備停車,反而還加速通過。
*未盡注意義務:法官與死者家屬指出,即便對方闖紅燈,駕駛在路口看到有人或車輛時,仍應盡到注意並採取煞車等防範措施,而非直接撞上去
因此,雖然闖紅燈的騎士違規在先,但駕駛因「搶黃燈未減速」且「未注意車前狀況採取煞車」,在法律上也被認定具有過失(過失傷害罪),最終面臨拘役與民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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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一名游小姐,兩年前開車被一名騎機車闖紅燈的阿伯撞,阿伯送醫後7個月身亡,車禍鑑定,游小姐無肇事責任,但一審法官從監視器畫面中發現,游小姐是搶黃燈沒減速,判過失傷害,死者家屬更要求169萬的民事賠償,調解後降為50萬,但游小姐相當氣憤,認為是對方闖紅燈撞她,為何她有罪又要賠錢,將上訴高院。

🔴🟢游小姐上訴至二審(台中高分院)後,改判無罪確定。
二審法院審理與改判的核心理由如下:

*路權歸屬與號誌規定:法院認定被害人確實是闖紅燈,而游小姐在行經路口時雖然遇上黃燈,但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黃燈是用以警告駕駛人紅燈即將顯示,在此之前游小姐仍擁有路權,且在黃燈時應迅速通過路口,若貿然緊急煞停反而可能造成追撞或交通危險。
*無足夠反應時間:經送交通大學鑑定及法院調查,一般駕駛人面對突發險境,從發現到完成反應與煞車需要一定的時間與距離。監視器畫面顯示,從機車闖紅燈出現到雙方碰撞的時間極短,游小姐在物理上根本沒有足夠的時間與距離來預判並採取煞車避讓。
*維持無肇責認定:綜合各項鑑定報告,認定游小姐並無過失,因此撤銷一審的有期役與賠償判決,改判游小姐無罪定讞。
台灣這種莫名其妙的車禍一堆,不是被撞就完全沒事,yt一堆紀錄片可看,機車一定要保第三人,如果是通勤更要保,雖然每年一千多,一台機車幾萬撞到貴一點的車隨便修都可以買你好幾台機車,花一兩千超划算,而且大額財損不用看對方臉色給交保險就好了,自己的機車修車費相對低自己先修再去求償都還好說。之前出了一次車禍還好有保第三人,財損後面都不用自己出面,賠的錢可以讓我多保幾十年都夠。
初判表很多廢警都是亂開的。

光是你朋友上面的寫的未減速就可以去1999申訴拿掉了。
有號誌路口是不需要減速的...
憑你的智慧,我很難跟你解釋! 無腦請勿引言、留言。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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