幻蓮迷濛 wrote:
主題 信用卡被盜刷,嫌犯送到地檢署,結果卻是不起訴
本來期待司法會給個公道 沒想到卻是不起訴處分
事情是發生去年2月 不過在今年才去地檢署拿不起訴處分書
我大概敘述內容 主謀用A 嫌犯2人用BC代替
B在網路找工作 加入某投資團體 進而認識A
A拿出我的健保卡給B 並說因為我無法去領貨 所以請B代替我去領
接著警察找上B B把這件事告訴A
A卻說把他跟B的Line對話刪除 要B不要跟A聯絡
B跟C是朋友 C聽B說 去超商領貨 可以拿到跑路費 所以C就答應去領
後來B跟A說 C被警察抓了 但A卻說健保卡是別人的 接著A說如要去警局
要B刪除Line對話 隨即離開對話
因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4張在卷可憑 是B辯稱A要B去領商品 並非無稽
因BC皆為聾啞人士 無法排除A利用渠等難以找尋工作之弱勢處境
以此達到取得盜刷商品目的之可能 難認渠等主觀上有何詐欺之犯意
本件別無其他證據足認B與C參與盜刷信用卡或對於A詐欺行為提供協助
依刑事訴訟法252條第10款為不起訴處分
我把這資料給一直要我付錢的第一銀行看
銀行看完就說 為何地檢署不起訴車手?
又說因為不起訴 所以要我付錢翻桌
有人建議我去問消保官 看有沒有辦法處理這件事
還是有人有其他的回答替我解惑呢
說中文嗎? 看不懂~
星空殘月 wrote:
問題是就算B和C是被A騙了
但事實上執行盜刷的人就是B和C,為何法院會因為身體殘疾為由就判不起訴?
那不是只要每個犯罪首腦都吸收身體殘疾的人就能無法無天了嗎?
今天不起訴B和C只會造成更多殘疾人士覺得反正沒事就加入犯罪組織吧?
能不能再上訴?
說實話,我覺得您根本沒看或沒看懂樓主的敘述,
不知道您如何得出這樣的結論?
這件是樓主的卡被盜刷了,商品超商取貨
所以A找了 B跟C ,用樓主的健保卡到超商取貨,並支付走路工資
所以B跟C就被當作詐騙共犯移送,但是法院認為
因BC皆為聾啞人士 無法排除A利用渠等難以找尋工作之弱勢處境
以此達到取得盜刷商品目的之可能 難認渠等主觀上有何詐欺之犯意
本件別無其他證據足認B與C參與盜刷信用卡或對於A詐欺行為提供協助
依刑事訴訟法252條第10款為不起訴處分
這件案子就算有犯罪,也只有A的詐欺行為,B與C只是誤以為有走路工可賺
更何況樓主也沒有解釋為何信用卡好好地躺在家裡電腦桌抽屜,卻會被盜刷
而健保卡還會被取得去領貨?(信用卡跟健保卡不在同一個位置,也可以一起被取得完成整套流程)
這帖水很深,大家小心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