壓力鍋 wrote:所以說行車記錄器真的很重要,有影像記錄一翻兩瞪眼很難被人扭曲事實會省很多麻煩。碰上一次就賺回來了。 真的,今年初在高速公路準備下匝道被後車撞,一開始後車說我突然煞車造成他來不及煞車,警察直接在筆錄現場把我的前後行車記錄器給他看,看完後,對方就默默沒再多說什麼了.
調解庭真心覺得沒啥屁用會和解的不用開調解庭也會和解要坑人的怎麼開也不會和解建議樓主1.快去車禍現場尋找看看誰家一樓有裝監視器或是剛好有政府的道路監視器在保握時間趕快擷取畫面時間久了被覆蓋就沒了2.公開懸賞,花小幾萬徵求車禍行車紀錄器別再調解庭拿出來上法院拿出來才爽3.委託律師起訴對方提告示大家都有的權利樓主又傷得滿重的看對方嘴臉也不會乖乖賠償直接提告交給專業的去處理就好
臺灣是民主的國家你要告蔡英文總統都沒問題問題是...你要舉證再來臺灣沒有懲罰性賠償所以提告往往都是勞民傷財或許....會得到一個遲來很久很久.....的正義PS.一審律師費約5-15萬PS.一審判決約要一到二年
artjk2 wrote:因車禍至今,已身心俱...(恕刪) 法律是看證據說話與其在網路落落長廢話說一堆倒不如想辦法蒐集證據來的有用不過現在的人即使你告贏了也不見得能拿到賠償大多數在判決前就脫產人肉鹹鹹這就是現實 😎
artjk2 wrote:因車禍至今,已身心俱...(恕刪) 上述到法律層面 其實詭辯是多說無益 你都要拿出事實依據就這樣說 你們怎麼樣車禍的 審的人又不是事主 他要如何判斷責任扯有的沒的只會讓觀感變差而已 人家要的是一分證據一分話協調會.法院他敢說就讓他說 都要以事實佐證而且關鍵是那與車禍有什麼相關 所說的跟車禍無關基本也不會理人家是來處理交通事故案件的 案件是有範圍在的交通事故案件僅有事故發生釐清而已喔 非事故以內的是分案告訴兩者不能合一告訴
台灣交通如此惡劣你沒有裝行車紀錄器都敢上路再上網發文說自己身心俱疲那要我們怎麼幫你除了上法院之外你沒別的辦法了附近難道連個監視器甚麼都沒有嗎?你骨折受傷事實就直接提告過失傷害阿跟他客氣甚麼對於這種一開始做筆錄就說謊的跟他客氣開甚麼協調會浪費時間直接提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