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損害賠償成立條件有點不太一樣
肇事逃逸是知其事故發生而不待處置完畢即離開
跟你有沒有責任是沒有關係的
為的是保護不論是否為肇事者當有傷亡產生時需協助就醫避免損害擴大
損害賠償是侵權行為
發生事故原因與有過失才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檢察官要你父親賠是希望有和解才有緩刑機會
沒和解法官就要按程序審理且判刑機率都很高
雖然很無奈無責任也要賠償
但這就是要警惕發生事故不要有與我無關心態隨便離開現場
我曾經遇過一位當事人開車後照鏡碰到一位小朋友跌倒
下車後關心小朋友"自己看起來"沒事
也沒問人家父母能不能離開就走掉
自己為沒事走掉
人家父母當下就報警告肇事逃逸
後肇事者為了移民的良民證
賠屁股挫傷20萬
你沒看錯
小朋友常常都會自己跌倒傷到
這種很"平常的傷"
慘痛的代價就是20萬
KCLin0423 wrote:
綠燈起步家父被人從後方撞擊(交通事故鑑定委員會裡對方自己都這樣承認了)
對方摔車
家父離開
對方告家父 "肇事逃逸" 並以 "肇事逃逸" 為由要求賠償(有這樣的賠償根據?)
警察筆錄與移送
我陪家父做筆錄時,一開始就問家父有沒違規,警察說沒有
看錄影帶,家父也沒有做危險駕駛(急轉彎,急煞車)
甚至我們連罰單都沒收到!
檢察官偵查庭 檢察官的重點在,知不知道
因為我不能在場,所以我也不清楚,知不知道甚麼?
知不知道有人撞到你
知不知道有人倒車?
知不知道有人因為撞到你而倒車?
(倒車與撞車有很多種可能,我們是前車,根本無從得知後方情況,我們沒必要知道就是檢察官要的那種可能吧)
不過,我想問的是
跟據大法官解釋第 777 解釋文
“其中有關「肇事」部分,可能語意所及之範圍,包括「因駕 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或「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因不可抗力、被害人或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之事故, 除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之事故為該條所涵蓋,而無不明確外,其餘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事故之情形是否構成「肇事」,尚非一般受規範者所得理解或預見,於此範圍 內,其文義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此違反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所以,故意或過失所致知事故,成為 "肇事" 的必要條件,沒有過失就沒有肇事,更不用談肇事逃逸
我想請教大家的是
1.警察要函送"肇事逃逸"是不是要有足夠事證證明家父有 "故意或過失" 導致車禍?
否則一昧就函送,那大家就忙於應付偵查庭就好,反正不需要證據的
2.檢察官是不是可以越過 "肇事" 成不成立 的問題,直接詢問 "肇事逃逸" 的問題?
因為這種問法就直接定罪,你是肇事
我們也曾將大法官 777 解釋文,暗示檢察官(例如我好好騎車根本也沒違規),或書面陳情給檢察官
但檢察官就是不理,這不是故意陷人於罪?
謝謝您的回覆
BTW
從警方,檢察官,調解委員會,都是要我們賠錢
他們也不看看是誰撞到誰,怎樣撞的
調解委員會更扯,他跟本就沒再看的
我請對方列舉我方過失所造成的損害,我們再來依過失和損害看要怎樣賠償
對方居然說,警察告訴他,沒有留在現場就是不對,所以他要求我們因此賠償
我一聽到,我回答,一毛不賠
調解委員就很生氣,你根本不知道調解委員會的功能,調解破裂
試問,調解委員會就是不分青紅皂白要被告賠錢就是了?
那這樣要你何用? 阿貓阿狗笨蛋都嘛可以當調解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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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證問題我不提
被撞與倒車受傷有很多種可能
只要你提不出你想要的那一個證據
你就無法定人的罪
你都不看法律條文的嗎?
找好畫重點你也不看?
還是說,你想用肇事逃逸把人入罪
然後不利於你立場的法律,你都可以忽略
哪怕那是個必要條件
是不是我們的警察,檢察官,司法人員都是如此素養
那我門要法律何用?
電線桿沒事做法做在那,你去撞他,然後電線桿肇事,你要台電陪你?
如果你應要說協助處理,還有一條遺棄罪
但是哪裡車水馬龍告不成
我是希望檢察官快快起訴
別在那邊證據不足關起門疲勞偵訊陷人於罪
大家到法院依法論法
我這篇的重點是
你警察,檢察官要函送,要找人偵訊
請把法律上的必要條件找足
不要讓人認為你在擾民,司法人員法律素養不夠
2020-09-26 16:57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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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呀,問題是肇事的是撞的人,不是電線桿
請弄清楚是誰肇事
再函送,再對肇事的人偵訊
這是基本邏輯好嗎
你也可以說警察檢查官公事公辦
但是,怎樣辦是個問題
可以辦得毫無法律素養與邏輯
那就是我這篇的問題重點了
2020-09-26 17:31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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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如何證明
在“當下”家父就知不是對方精神不濟倒車才撞到家父,而是他撞家父才倒車?
又家父“當下”如何知曉,撞他的就是倒車的人,而不是他為了閃避撞家父的人才倒車?
我們是前車
沒必要陷自己於罪吧!
你先解決法律上 肇事 成立
再跟我談 逃逸的問題吧
你說家父有錯,錯在哪?
請依法陳述
另,依法,故意或過失而造成交通事故者,才是肇事者
否則,我幹嘛回答你的問題?
(上面算陪你聊的)
這就是邏輯
還有,依法明知不能勝之訴訟,會被法庭判處濫訴罪
2020-09-26 17:40 #10
關注後續
大聲在法院系統很吃虧
有理也要好好說
更何況不是所有的人都是仇人
2.
之前是違法的
主要是保護法益不同
大法官解釋後確實有所改變
「無過失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無罪。
但「無過失肇事」是評價問題
不好的態度相當可能造成不好的結果
很贊成這調解委員根本社會的毒瘤
我碰過更離譜的事
十點的調解會我準時出席
結果調解委員說已經結束了
因為對造說我不會出席
委員和對造就九點五十分兩個人自行決定了
然後台大法律畢業有律師資格的委員
根本沒有聽過我說任何話
就直接和我說風涼話叫我要多守法
他完全相信對造說的話
根本連問我都不問還直接罵人
到底懂不懂對質詰問權啊
倒是書記官嚇死了
我回家不到十分鐘馬上接到書記官電話
說對方撤案不告了
請問我這件直接結案可不可以
我反正撤案就好算給書記官一個面子
呵到底是誰不守法
另外
去年我在辛亥隧道被一個三寶妹撞到
我機車靜止
她機車從內側往外側行進直接撞到我
然後她就跑了
我大聲叫她停下
她回頭說就沒事要怎樣
然後我騎去追沒追到她
我輾轉經由三個警政單位
最後在文山區交通分隊備案
花了三個多小時
當初分隊警員還不太肯備案
我說我學法律的怎麼會不知道
而且我是要保護我自己又不是告她
後來分隊隊長在隊長室大聲說應該給我備案
最後警員說也對啦隧道裡沒有監視器
如果她要整我還真的有理說不清
台灣當好人很容易被整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