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控告不控告權力交回警察才是正途法例只短短數字,所以把要求寫得很寬,不能分嚴重程度,被人檢舉,無論多輕微多無聊警察也必需檢控把權力交回警察,還要讓警察可以無條件不檢控,無條件無視檢舉,才能阻止惡意檢舉惡意檢舉,只因警察權力太小
來一張熱騰騰,剛剛拍到的照片下班尖峰時段,右轉道上直接臨停,旁邊就是巷口,停車處距離下一個路口不到20公尺;如果是現行46項檢舉標準,轉彎處10公尺內,紅線臨停舉發沒有問題,可這家伙還故意用毛巾把車牌遮擋住,顯然是知道自己這樣亂停,符合舉發要件,顯然他也知道自己不對,但他就是寧願這樣停,就是不願意多走兩步停到旁邊建國高架下的停車場所有從巷口轉出來的車,因為這台違停,被迫往中線道開,沒有任何緩衝;右轉車因為這台違停,被迫要閃躲變道,跟直行車搶道,然後直行車道因為禮讓右轉車變道,在交通尖峰期,後面一路塞車打結猜猜看,如果這時候有人去把他的毛巾掀起來,拍照檢舉,車主會不會覺得這是檢舉達人正義感過剩、吃飽太閒、心理變態?
個人淺見原本 檢舉權益初始希望是給民眾保護自己用的但 [ 最終裁量 是警方去斷定 ] 不是你個體戶去斷定而神奇的是 檢舉的 往往搞不清楚狀況 [ 認為自己才是法官 ]只要事件 不是自己滿意的結果 然後就會開始拚死大鬧真正有裁量權的警察 甚至還反過來控告警察汝職最終 鬧了這麼多年 讓原本勤務吃重的警察更加的吃不消了 今天的權力收回 真的是.....一群自認自己是 [ 正義的卡面賴都 ] 人士 自找出來的
檢舉制度本該廢除了,因為一堆病態的正義使者假借道德之義,其實檢舉當下心理就是就只是一個爽字,暗諷違規者違規死好,真正的檢舉應該是已立即侵犯自己的權益時,就報警處理,例如有人停車在你家門口害你的車出不去,這類事情我就贊成爭取自己的權益,但像那種每天無所事事在路上找一堆汽機車不打方向燈,違停紅黃線等之類的正義使者,人家又沒明顯、立即、嚴重阻礙到你騎車走路,檢舉只是讓人覺得你很有問題,我想,大部分的人都厭惡喜歡打小報告的人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