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據佛曆2497年(1954年)《泰國土地法》第93條規定,部長應允許國外合法繼承人繼承土地,但繼承的土地加上其他已持有的繼承物,不得超過第87條規定可以持有的數字。解釋上為外國人可繼承泰國遺產,但在我們先前的文章「泰國土租賃」有提到,外國人不得持有土地擁有權,故《泰國土地法》第93條的內容並不包含外國人可擁有土地。
《泰國土地法》第94條規定,外國人非法或未經許可獲得的土地,均應在局長規定的時間內脫產,該期限不得少於一百八十天,也不得超過一年。如國外繼承人未在規定的時間內將土地處理完畢,局長有權處理。
綜合前面幾段說明,外國人是可以繼承泰國土地,但無法向土地局登記土地的擁有權。依《泰國土地法》第94條規定,國外繼承人需在一定合理的時間將土地脫手給泰國人,或申請豁免權取得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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