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以他字案調查,是否有限制幾日內必須簽結?除了行政簽結外,是否能以他字案逕以起訴、緩起訴或不起訴處分?

請教大家對於檢察官偵辦實務上的做法
若檢察官以他字案進行查案,
發現無犯罪人/犯罪事實或犯罪人/犯罪事實明確,
是否可逕以起訴、緩起訴、不起訴處分?
另是否有相關規定對於查案時間的限制?
謝謝。
另外107年監委提案糾正檢察機關對於他字案以行政簽結
有侵害當事人訴訟人權的疑慮,
所以現在還能夠以行政簽結處理嗎?
難道我會如來神掌也要跟你說嗎 wrote:
請教大家對於檢察官偵...(恕刪)

是否可逕以起訴、緩起訴、不起訴處分?

可!可!可!
他字起訴好像會轉偵字。
請問如果檢察官以「偵字案」偵查,是否有限制幾個月內必須簽結?
檢察官7月初約談了證人,到現在10月了遲遲未約談被告,是否有可能查無犯罪證據在不約談被告就直接讓被告不起訴處分呢?
jeery6718 wrote:
請問如果檢察官以「偵...(恕刪)

不會。
想太多!
幾個月才開庭不意外,案件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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