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COVID-19在2019年爆發以來,許多公司因經濟影響面臨無法履約的危機。有些人可能會思考一個問題,COVID-19是否可以成為泰國履約時的不可抗力因素?
《泰國民商法》第8條規定,不可抗力指 “無法理性期待的事件且不受控制。”此外,《泰國民商法》也指出只要發生非債務人負責的狀況,債務人就算沒有違約。[1]另外,該法也說明在債務人的義務建立後,如果發生非債務人負責的事件導致無法履約,債務人的履行義務會被解除。[2]
但是《泰國民商法》並未舉出不可抗力的例子。目前只有泰國勞工部宣布《泰國社會保險法》將COVID-19視為不可抗力。因此,對於其他情況應逐案進行研究。
通常一方如要適用不可抗力須包含以下因素:
- 不可抗力導致一方無法履約;
- 在不可抗力發生時間無法履約;
- 在不可抗力發生後無法履約。
總之,在合約中增加不可抗力條款是件非常重要的事情,避免在履約時發生不可避免的緊急狀況。
[1] Thai Civil and Commercial Code, Section 205.
[2] Ibid, Section 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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