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協議或章程條款可能會與死者的遺囑相抵觸,造成股權移轉問題。需要注意的是,章程或股東協議的規定優先於死者的遺囑,無法遵守死者的遺願。
此外,請注意,控股權和投票權不會自動傳給已故股東的繼承人。根據泰國《民商法》第1132 條,“如果由於任何股東死亡或破產等事件,其他人有權獲得股份,公司應在可能的情況下交出股票並適當的出示證據,將該他人登記為股東。” 換句話說,如果股東去世,股東的遺屬執行人會通知公司董事在納入所有文件並且不違反法律情況下,需要修改股票並更新公司的股東名冊。
出於企業管理的目的,我們建議泰國公司在股東協議或公司章程就股東過世作出任何具體規定。通過規範股東的權利義務、公司管理和對股東的各項保護性規定,可以避免受益人不具備足夠的知識履行股東職責而介入公司經營決策。
本文同步發表於 https://0rz.tw/DsYQd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