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擁有一棟房子,但是有1/2和親戚共有持分,我已經住在這15年,而親戚則長期住在外縣市已久,從來沒住在這裡,最近親戚開口說要我們付行情價房租1/2,當然親戚是用行情價區間的最高價,請問這樣是合法嗎?我們並沒有簽任何租賃契約...而且我本身也是屋主,我也可以決定房租多寡嗎?
應該叫做主張權利各1/2的所有權所以樓主應該是要支付另外1/2的使用權費用根據民法126條文他甚至能請求近五年的房租額一半當然月租額是可以協議的如果他為了活化資產是可以依民法第819條處分掉他的一半權利那你就有可能要面對新的共有人處分過程中你有優購權(土地法34-1第四項)假如你們可以講好租約有付租金的話雖然另一1/2權利被賣掉還好可以依民法425條讓承租權續存的不用煩惱搬移以上參考建議可以請教專業的人會有較好的答案的
從親戚的角度來想如果你堅持不付租金,那對方拿著一個沒有收益的房子,可能會採取什麼行動就是上面我說的,親戚可能會走法院要求分割,那時候就只能拍賣了如果沒達成共識,親戚要求分割,走法律程序的話因為房子不像土地,無法分割,就只能出售,再平分價金如果賣1000萬,那開版大可以分500萬換個角度想,這1/2的價金(假設500萬),能讓你維持目前的居住品質嗎肯定不行,不是住的比較偏遠,就是房子變小了,變舊了所以鬧僵了,對開版大並沒有好處從另一方面來說,你已經免費住了15年,已經是利益佔盡了最好是跟另一方協商一個雙方都能接受的價格付租金對雙方都有好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