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應該知道泰國法律規定假藉人頭的罪行

你應該知道泰國法律規定假藉人頭的罪行
每年,商務部商業發展廳 (“DBD”) 都會對提供幫助、支持或代表外國人(匿名)入股或持股的泰國人進行檢查。DBD將審查目標業務,例如旅遊、房地產、酒店和度假村。上述目標群體由於許多外國投資者希望在那裡開展業務而經常受到政府官員檢查的企業,同時也註冊在普吉島、清邁、素叻他尼(蘇梅島)、甲米、攀牙府、春武里府、班武里府、碧武里府、曼谷等主要旅遊目的地。

DBD 指派官員調查對匿名犯罪負有責任的公司後,在獲得構成此類犯罪的資訊或證據的情況下,該官員會將資訊發送給特別調查部 (“DSI”) 進行進一步調查,例如檢查泰國人和外國人的關係,檢查財務路徑,檢查納稅等。如資產價值在 1 億泰銖以上,DSI 將接受特例繼續調查其權力和職責中的事實。

泰國人犯下假借人頭罪的罪行如下:
  • 如果泰國人或泰國公司通過自己的業務或代表外國人持有公司股份來幫助或支持外國人的業務,以便外國人通過規避或違反泰國法律開展業務,將處以不超過 3 年的監禁或 10 萬至 100 萬泰銖的罰款、或兩者併罰。[1]
  • 如果法院命令此人停止提供協助或支持、或命令終止業務參與或終止公司股東的角色。如果此人不遵守法院的命令,將在違規期間被處以每天 10,000 泰銖至 50,000 泰銖的罰款。[2]
  • 如果法人或公司是罪犯,而董事、合夥人或有權代表法人行事之人配合實施此類犯罪或未安排防止此類犯罪,應依法處以不超過三年的有期徒刑或罰款十萬至一百萬泰銖、或兩者併罰。[3]

大多數匿名的罪行是泰國人接受他們的利益或法律顧問建議規避法律造成。根據政府調查,可以發現官員用於考慮的懷疑或觀察將來自此泰國人的資金來源,無論其是否與納稅證據相符。政府已警告泰國民眾不要從事此類違法行為,因為這是違法行為,且刑罰率相對較高。 DBD已與旅遊部、特別調查部和旅遊警察局根據合作備忘錄合作,利用泰國人作為匿名代理人(匿名)解決旅遊業務問題。

[1] Section 36 of the Foreign Business Act B.E. 2542.
[2] Section 36 of the Foreign Business Act B.E. 2542 (last paragraph).
[3] Section 41 of the Foreign Business Act B.E. 2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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