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一個問題
如果有五位繼承人 共同繼承A地及A地上的B屋
現在已超過了三個月
其中一個人突然說他想拋棄 A地及A地上的B屋動產的所有權
如果他拋棄的話 所有權是變國有嗎??
還是拋棄的所有權 剩下四人再分?
感謝
個人積分:0分
文章編號:85937180
文章段落
就算還沒辦公同共有登記,但已超過三個月那也不能拋棄了。除非你能向法院証明,你真正「知悉」被繼承人過世的時間尚未超過三個月(例如:某人和家裡不和或是長期處於失聯狀態,而他從「親人過世那一天」算起,到想拋棄時雖已超過三個月,但是從「”被通知”親人過世消息的那一天」算起的話卻還未滿三個月⋯舉証充份的話也有可能還辦得成~)
若還來得及辦妥拋棄的話,原本五個繼承人就少一個剩四個人平分所有遺產(包括負債),並不是那一份就變成國家的~
你好 我問的是物權拋棄 民法764條。然後A地和B屋並沒有 抵押權 和任何用益物權
個人積分:2447分
文章編號:85938726
但繼承我倒是學完了
拋棄繼承三個月期限是屬於除斥期間,所以過了就直接變成依個人應繼分的限定繼承
這三個月期限是沒辦法回溯的,所以該繼承人沒辦法之後還要求拋棄繼承
只能用贈與
遺產沒分割前是公同共有,公同共有的不動產要處分需要其他4位共同持有的繼承人同意
贈與後他潛在的持分可以由其他4人繼續公同共有,不會變國有
不過公同共有處理起來比較麻煩
建議你們還是分割後再處理,土地拖越久不分割,產權只會越趨複雜
by 出社會後又回頭去修法律的社畜
看了一下原來是要拋棄不動產的物權
但是公同共有的物權處分要其他共有人同意(參閱土地法34-1)
他想拋棄但其他人不同意也是不行
除非先去辦理分割,拋棄自己持分部分,登記為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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