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過拋棄繼承期限 拋棄公同共有的不動產 可以嗎?

請教一個問題

如果有五位繼承人 共同繼承A地及A地上的B屋

現在已超過了三個月

其中一個人突然說他想拋棄 A地及A地上的B屋動產的所有權

如果他拋棄的話 所有權是變國有嗎??

還是拋棄的所有權 剩下四人再分?

感謝
你們五位繼承人如果已經在地政所辦妥了公同共有登記,那就不能再辦理拋棄囉,已完成的繼承事實就不能反悔了~若有人不想要的話,只能透過繼承人之間再互相買賣或贈與出自己那一份(又要再繳一次稅⋯)

就算還沒辦公同共有登記,但已超過三個月那也不能拋棄了。除非你能向法院証明,你真正「知悉」被繼承人過世的時間尚未超過三個月(例如:某人和家裡不和或是長期處於失聯狀態,而他從「親人過世那一天」算起,到想拋棄時雖已超過三個月,但是從「”被通知”親人過世消息的那一天」算起的話卻還未滿三個月⋯舉証充份的話也有可能還辦得成~)

若還來得及辦妥拋棄的話,原本五個繼承人就少一個剩四個人平分所有遺產(包括負債),並不是那一份就變成國家的~
ntuadvanced
你好 我問的是物權拋棄 民法764條。然後A地和B屋並沒有 抵押權 和任何用益物權
ntuadvanced wrote: 如果他拋棄的話 所有權是變國有嗎?? 
 私人財產其中一位繼承人拋棄繼承的話,怎麼會變成國有的呢?你怎麼會有這種想法?台灣又不是共產黨一黨專政。如果是共產黨一黨專政的話,那就有可能像大陸那邊的變成國有(黨產)。
ntuadvanced
大哥你全文有看完嗎?是拋棄物權 ,不是拋棄繼承
ntuadvanced wrote:
請教一個問題如果有五(恕刪)









別人笑我忒瘋癲,我笑他人看不穿;不見五陵豪傑墓,無花無酒鋤作田。
ntuadvanced wrote: 其中一個人突然說他想拋棄 A地及A地上的B屋動產的所有權

如果他拋棄的話 所有權是變國有嗎??

還是拋棄的所有權 剩下四人再分? 
 台灣這邊是私有財產制,你拋棄掉不要的話,當然是給另外四個人,怎麼會變成是國有的呢?你的想法有問題。要是國家想要,也要給你錢來徵收。


要是不想給另外四個人, 那也可以給我啊!

ntuadvanced
土地登記規則 第 143 條私有土地所有權之拋棄,登記機關應於辦理塗銷登記後,隨即為國有之登記。
物權的課還沒修到
但繼承我倒是學完了

拋棄繼承三個月期限是屬於除斥期間,所以過了就直接變成依個人應繼分的限定繼承
這三個月期限是沒辦法回溯的,所以該繼承人沒辦法之後還要求拋棄繼承
只能用贈與

遺產沒分割前是公同共有,公同共有的不動產要處分需要其他4位共同持有的繼承人同意
贈與後他潛在的持分可以由其他4人繼續公同共有,不會變國有
不過公同共有處理起來比較麻煩
建議你們還是分割後再處理,土地拖越久不分割,產權只會越趨複雜


by 出社會後又回頭去修法律的社畜

看了一下原來是要拋棄不動產的物權
但是公同共有的物權處分要其他共有人同意(參閱土地法34-1)
他想拋棄但其他人不同意也是不行
除非先去辦理分割,拋棄自己持分部分,登記為國有
sagatgod
說真的你不用那麼糾結共有人有沒有同意,平白無故多出土地持分誰會不要?拋棄時連帶通知一下其他人就可以,反正不會變成國有這才是原本最重視的問題吧
sagatgod
原則上公同共有處分就是要同意,所以法院才會在「無損其他人利益時」這種例外情況,因為法條沒寫,所以法律續造說不用,
ntuadvanced wrote:
已過拋棄繼承期限 拋棄公同共有的不動產 可以嗎?


不動產有抵押嗎?

沒有的話直接登記給其他四人均分就好

找代書處理。

有果有抵押借貸, 那就要把"繼承的那份債"還清,才能讓他脫身喔....
因廟堂之上,朽木為官;殿陛之間,禽獸食祿。狼心狗行之輩,滾滾當朝;奴顏婢膝之徒,紛紛秉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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