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國的基金會一旦註冊即可從業或簽訂商業合約。對於尋求與當地組織合作以便支持在泰國活動的組織來說,這是一個優勢。泰國基金會的規則和條例由佛曆2545年 (2002) 泰國關於基金會的監管、運營和註冊的部級法規規定。
一般來說,基金會應該是 (1).董事會至少由三人組成。通常包括董事、助理董事和秘書/財務主管 (2).其成立僅出於非營利目的 (3)其成立是為了慈善、宗教、藝術、科學、文學、教育或任何其他旨在造福公眾的目的。此外,基金會不應參與政治活動。
在泰國提出設立基金會的申請可以提交給該地區的註冊官員。設立基金會需要以下文件:
- 所有人資產清單;
- 基金會分配資產清單及承諾捐贈該資產的登記文件;
- 遺囑影本,如果資產是通過遺囑捐贈給基金會;
- 基金會董事會全體成員的姓名、地址和職業;
- 基金會的章程;
- 政府頒發的身份證或其他類型的身份證影本以及所有人和董事會成員的房屋登記影本(如果是牧師或外國人,需要可確認其身份和地址的其他文件足矣);
- 總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如有)的地圖以及這些房產的房東或所有人的書面同意;
- 設立會議記錄。
地區官員收到申請後,會將申請轉交給內政部。在內政部做出決定之前,整個申請可能需要1(一)年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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