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國聘僱警告信


在泰國,雇主會就員工被指控的事實發出警告信,並要求員工終止這些行為。根據泰國法律,收到多封員工警告信的員工可能會因不當行為而被解僱。因此,如果有不當行為的證據,雇主將能夠終止僱傭關係而無需支付資遣費。


以下是泰國和非泰國員工在泰國遇到的常見警告場景,例如:
  • 未能履行工作承諾;
  • 常常遲到;擅自曠工;
  • 洩漏敏感訊息;
  • 違反健康與安全政策;
  • 違反毒品和酒精政策;
  • 盜竊公司財產;
  • 威脅同事。

因為警告必須記錄下來,所以掛號信是首選,也更專業。然而,警告信在這方面的有效期限最多為員工犯錯之日起一年。一年內第二次犯同樣錯誤可以終止僱傭關係。


雖然泰國勞動保護法沒有規定警告信的格式,但最高法院的一些判決表明警告信必須包括以下內容:
  1. 描述員工被視為違反公司工作規章制度的紀律處分的性質;和
  1. 明確規定,如果員工再次重複同樣的紀律處分,將終止僱傭關係,且無需支付資遣費並提前通知。

此外,雇主應要求員工簽署警告信作為確認。雇主可以向員工宣讀這封信,並要求 2名證人在信上簽名,確認該信已被閱讀且員工拒絕簽署。員工承認違規行為的信件並不構成警告信。


當雇主搬遷營業場所並嚴重影響員工正常生活,應至少提前30天通知員工,或支付一定金額以代替提前提前通知的30天薪資。若員工拒絕搬遷到新地點工作,員工有權自雇主通知之日或搬遷之日起30內解除勞動合約。員工有權以不低於資遣標準的標準領取特別資遣費。然而,根據佛曆2541年《勞動保護法》第118條,如果員工不想上班,員工有權透過獲得補償來終止勞動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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