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針對非法代持股份結構嚴厲處罰與按日罰款
- 泰國境內對外國證券業務的屬地管轄權
- 安全的法律途徑:外商營業執照(FBL)、BOI投資促進及國際條約
對於在泰國經營的外國企業而言,嚴格遵守《外商營商法》(FBA)及特定監管法律至關重要。最近一項最高法院判決(第3618/2566號)突顯了使用「代持」結構的嚴重後果——即由泰國公民代外國投資者持有股份以規避法律限制。法院不僅判處緩刑和罰款,還下令立即停止業務營運。關鍵在於,由於該公司未能立即完成清算,導致其面臨每天 10,000 泰銖的連續性罰款,直到公司完全註冊解散為止。
該判決確立了明確的法律先例:法院責令企業停業的裁定,自法庭公開宣判之日起立即生效。根據《外商營商法》第37條,按日處罰將在整個違規期間強制執行,這強調了立即落實法律合規的迫切需要,而非拖延至最終上訴解決。
在另一宗涉及屬地管轄權的重要案件中(最高法院判決第14979/2558號),外籍被告在泰國設立辦事處,為居住在海外的客戶充當外國證券經紀人。儘管沒有資金進入泰國經濟體系且證券位於海外,最高法院裁定,利用泰國作為聯繫和說服客戶的營運基地,即構成在泰國境內經營證券業務。被告因未依法註冊為有限公司且缺乏強制性許可證,被判違反《證券交易委員會法》而有罪。
為了防止嚴重的刑事和民事責任,外國投資者必須進行全面的法律盡職調查,並完全避免非法的代持股份結構。相反,企業應利用透明且合法的架構進入泰國市場,以維護安全性:
- 外商營業執照(FBL): 針對受 FBA 限制的業務,透過商業發展廳提出申請,合法取得最高達 100% 的外資所有權。
- BOI 投資促進: 向泰國投資促進委員會(BOI)申請優惠待遇,此舉可凌駕 FBA 的限制,提供稅收優惠,並賦予如土地所有權等非稅收特權。
- 真正的合資企業: 確保擁有泰國多數股權(51%)的股東是真正的共同投資者,具備實際的資金投入並積極參與公司治理。
- 國際經濟條約: 善用雙邊協定,例如泰國與美國之間的《泰美友好條約》,這類條約賦予特定外國公民維持多數股權的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