詢問有申請過服務證明(離職證明、自願/非自願離職證明、在職證明等)的勞工、人資、公司管理層,或相關專業人士,懇請分享相關經驗與案例,謝謝。「在法規不明確下,勞工請求『服務證明』時,勞資雙方對文件性質、風險與用途的認知落差,所引發的溝通與制度問題。」
勞工因其他原因提出非自願離職與自願離職與公司資方申請提出服務證明需求,但是公司看法:因有其他考量提出沒有服務證明的文件,在公司固有的系統當中有在職證明或是離職證明擇一(沒有第三個服務證明),請求有經驗的先進分享相關經驗謝謝
爭議點目前法規在「服務證明書」並未明確說明確切格式內容的問題所以服務證明能否包含在職證明或離職證明等同服務證明?有無相關範例可詢問?
勞工想法:離職該拿的都拿與公司索取服務證明需要有正當理由應對方式:勞工說出未來有(進修讀書使用)為啟動需求為主的正當理由後,若公司管理層人資、會計相關管理層處理(辭職手續)聽到員工的正當理由後,過後拒絕,勞工與申請人需要如何應對資方?
可能需提醒:勞動基準法第19條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無論自請離職、被解僱等),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此證明書應記載工作年資、職稱等事實,幫助勞工求職,若雇主違法拒絕,最高可處新臺幣30萬元罰鍰。(非必要不要開頭用法律提醒人資或主管有無較為圓滿用詞或對應方式)請求有經驗的先進分享相關經驗謝謝
若勞工提出勞動部勞基法等相關關鍵字,需承受資方人資管理層人員-不耐煩:請你不要拿勞動部壓我!!!等情緒用語。(若勞工與公司好好講無效請家人直系血親或旁系血親或朋友幫忙若無效最後走勞動調解。
資方想法:不知道勞工申請服務證明(代表公司行號)紙本文件要幹嘛或其他商業或犯罪目的?但法規上又沒有正當理由拒絕核發理由?想不到其他辦法拒絕問題,以台灣文化人情世故方式(打馬呼眼裝傻重複固定流程台詞),請管理層的主管用老鳥(做很久)人情世故壓新人勞工,可能心裡想:你不要這麼麻煩,實際:我們公司就是沒有服務證明只有離職證明、在職證明(僅限投勞保員工使用)這兩個版本(沒有第三個服務證明),服務證明等同離職證明回應。
市政單位是勞動基準科?勞動部與法律專家角度:
好好講不管是勞方與資方失控,無正當理由拒絕或太過分只能
勞資爭議調解
https://www.mol.gov.tw/1607/28162/28296/28410/28412/lpsimplelist
附註:
1.
勞動基準法第19條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無論自請離職、被解僱等),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即離職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此證明書應記載工作年資、職稱等事實,幫助勞工求職,若雇主違法拒絕,最高可處新臺幣30萬元罰鍰。(非必要不要開頭用法律提醒人資或主管有無較為圓滿用詞或對應方式)
2
資方與勞方非必要不要開頭用法律提醒人資或主管有無較為圓滿用詞或對應方式
3.
資方與勞方可尋求的市政單位是勞動基準科、勞動部、法律事務所、律師、違反與違法勞基法經驗的家人朋友老闆詢問應對之道。
4.勞工或外籍勞工若在台工作,申請服務證明等被刁難問題,可尋求哪些管道尋求協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