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隱蔽代名安排的危險
- 善意第三人的保護
- 安全投資的合法替代方案
對於外國投資者而言,當代名人不誠實時,利用隱蔽的代名結構可能會導致極為嚴重的法律後果。在泰國最高法院第 2690 - 2691/2538 號判決中,外籍原告購買土地,並允許泰國公民(第一被告)作為隱蔽代理人登記為土地所有權人。數年後,該泰籍代名人非法轉讓該不動產,最終將其出售予第三人(第三被告); 該第三人係以善意、有償且依法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方式取得該不動產。
泰國最高法院裁定,儘管根據《土地法》第 86 條,允許泰國公民代表外國人持有所有權的安排是無效的,但該交易並非完全沒有法律效力。第 94 條提供一項法定機制,允許外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處分土地」,從而承認其對出售該資產所享有之法定利益。
然而,由於允許代名人表面上作為絕對所有權人行事,外籍原告承擔「隱名代理人」(未公開的委託人)的地位。根據《民商法》第 806 條,隱名代理人不得主張其權利以損害善意第三人之利益。因此,最高法院駁回該外國人的訴訟,並命原告拆除其於該土地上興建之全部建築物、遷離該土地,且應按月向善意受讓人支付15,000泰銖之損害賠償金
為了防止承擔嚴重的法律責任並確保投資安全,外國投資者必須遵守全面的法律風險防範指南:
避免隱蔽的代名結構: 使用泰國代名人來掩蓋外籍身份違反《外人商業法》和《土地法》。根據潔淨之手原則,被欺詐的外國投資者將喪失請求法律保護的權利,並面臨失去全部投資的風險。
利用合法的國家投資促進政策: 與其採用高風險的結構,不如利用政府支持之合法機制,例如BOI 投資促進或 IEAT 園區; 這些機制合法允許外國法人為商業營運擁有土地。
確認特定監管許可之要求: 高度監管的行業(如金融、SEC、BOT)需要特定的執照(特別法原則)。未取得相關執照而經營業務者,可能遭主管機關立即命令停止營業,並沒收相關資產。
利用長期租賃權: 透過辦理「長期租賃」(最長 30 年)以獲得受法律保護的「物權」(對物權),而不是非法取得土地所有權。
全面的法律盡職調查: 在進行併購或合資之前,應進行嚴格的法律、會計和稅務盡職調查,以發現隱藏的負債、未決訴訟和法規遵循缺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