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泰國民商法》第654條之法定最高利率
- 將特定營業稅轉嫁予借款人
- 佛曆2475年《高利貸禁止法》第3條所稱之「其他利益」
- 超額利益條款之無效性
- 已付金額抵充本金及抵押權塗銷
最高法院認為,依《稅法》規定,特定營業稅應由貸款人負擔,惟契約約定由借款人負擔該稅負,構成貸款人因借貸關係所取得之額外利益。該利益應視為利息之一部分,與約定之年利率15%合併計算後,已超過法律所允許之最高利率。法院進一步指出,即使稅額不高,仍屬佛曆2475年《高利貸禁止法》第3條所稱利息以外之「其他利益」。因此,該約定違反《民商法》第654條及佛曆2475年《高利貸禁止法》第3條,有關利息及稅負轉嫁之契約條款均屬無效。
由於相關契約條款無效,借款人就利息、特定營業稅及相關費用所支付之一切款項,均應抵充借款本金。法院認定,借款人已支付449,938泰銖,超過本金280,000泰銖,因此債務已全部清償,不再負有任何未清償之債務。貸款人應塗銷抵押權,返還權狀予借款人。
- 將稅負轉嫁予借款人,可能構成利息之一部分:借款人負擔貸款人之特定營業稅,屬貸款人因借貸關係所取得之其他利益,應與約定利息合併計算。
- 是否構成超額利息,應以貸款人取得之全部經濟利益判斷:是否符合最高法定利率限制,應以貸款人因借貸關係取得之全部經濟利益為判斷基礎,而非僅以契約約定利率為準。
- 違反法定利率限制之契約條款無效:凡約定借款人提供超過法律允許範圍之利益者,該約定不生法律效力。
- 依無效條款所支付之款項,得抵充本金:借款人已支付之利息、稅款及其他相關費用,得抵充尚未清償之本金。
- 本金全部清償後,債務即告消滅,借款人有權請求塗銷抵押權:本金清償完畢後,貸款人應塗銷抵押權,並返還權狀予借款人。
- 法定最高利率不得使貸款人取得其他直接或間接利益:貸款人因借貸關係取得之任何直接或間接利益,均可能視為利息之一部分,並應納入法定利率之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