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國法定最高利率與特定營業稅負擔轉嫁予借款人: 超額利益與借款契約條款之無效

泰國法定最高利率與特定營業稅負擔轉嫁予借款人:
超額利益與借款契約條款之無效

  • 《泰國民商法654條之法定最高利率
  • 將特定營業稅轉嫁予借款人
  • 佛曆2475年《高利貸禁止法》第3條所稱之「其他利益」
  • 超額利益條款之無效性
  • 已付金額抵充本金及抵押權塗銷
泰國最高法院第4988/2568判決反映了有關法定借貸利率上限及貸款人取得額外利益之重要法律原則。本案中,原告向被告(一家以類似商業銀行方式經營之貸款公司)借款280,000泰銖,並以土地設定抵押作為擔保。雙方約定年利率為15%,即法律所允許之最高利率。此外,雙方並約定由借款人負擔貸款人應繳納之特定營業稅(按每月利息之3.3%計算),以及於借款人遲延履行時支付違約金。

最高法院認為,依《稅法》規定,特定營業稅應由貸款人負擔,惟契約約定由借款人負擔該稅負,構成貸款人因借貸關係所取得之額外利益。該利益應視為利息之一部分,與約定之年利率15%合併計算後,已超過法律所允許之最高利率。法院進一步指出,即使稅額不高,仍屬佛曆2475年《高利貸禁止法》第3條所稱利息以外之「其他利益」。因此,該約定違反《民商法》第654條及佛曆2475年《高利貸禁止法》第3條,有關利息及稅負轉嫁之契約條款均屬無效。

由於相關契約條款無效,借款人就利息、特定營業稅及相關費用所支付之一切款項,均應抵充借款本金。法院認定,借款人已支付449,938泰銖,超過本金280,000泰銖,因此債務已全部清償,不再負有任何未清償之債務。貸款人應塗銷抵押權,返還權狀予借款人。

  • 將稅負轉嫁予借款人,可能構成利息之一部分:借款人負擔貸款人之特定營業稅,屬貸款人因借貸關係所取得之其他利益,應與約定利息合併計算。
  • 是否構成超額利息,應以貸款人取得之全部經濟利益判斷:是否符合最高法定利率限制,應以貸款人因借貸關係取得之全部經濟利益為判斷基礎,而非僅以契約約定利率為準。
  • 違反法定利率限制之契約條款無效:凡約定借款人提供超過法律允許範圍之利益者,該約定不生法律效力。
  • 依無效條款所支付之款項,得抵充本金:借款人已支付之利息、稅款及其他相關費用,得抵充尚未清償之本金。
  • 本金全部清償後,債務即告消滅,借款人有權請求塗銷抵押權:本金清償完畢後,貸款人應塗銷抵押權,並返還權狀予借款人。
  • 法定最高利率不得使貸款人取得其他直接或間接利益:貸款人因借貸關係取得之任何直接或間接利益,均可能視為利息之一部分,並應納入法定利率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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