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予豁免之業務共分為九項業務類別,並區分為下列三大類:
第一類:受特別法律規範並由專責主管機關監督管理之業務
1.1 依《電信業務法》取得第一類電信業務執照所經營之電信服務業務;
1.2 資金管理中心業務(依外匯管理法規規範);
1.3 以擔保品擔保之各類放款業務(依《證券與證券交易法》及《衍生性商品交易法》規範);
1.4 提供代理、自營商、顧問或基金管理服務,其所涉衍生性商品之標的商品或參考變數不受佛曆2546年(2003)《衍生性商品交易法》規範者;及
1.5 於期貨交易所從事農產品期貨交易,並於該交易所指定之倉庫交付或收受農產品之業務。
第二類:集團內部服務業務
2.1 僅向同一企業集團內關係企業提供行政管理、人力資源管理及資訊科技管理服務;及
2.2 僅向同一企業集團內關係企業提供境內債務保證服務。
本類業務僅於同一企業集團內提供服務,其目的在於管理集團內部流動性,因此不會與泰國國民經營之業務形成競爭。
第三類:其他業務
3.1 出租部分營業場所供安裝提供金融服務之電子設備、自動販賣機或自動服務設備,以便利公司員工使用;此類活動主要係為公司員工之便利而進行;及
3.2 僅向石油開採特許權人提供石油鑽探服務。
這些活動大多數此前已受到專門機構的監管,這使得政府得出結論:額外的FBA執照要求可能不再有其必要。
重要的是,這項改革並不代表泰國的外資持股體制全面自由化。外資佔多數股權的公司在FBA仍將被視為「外國」公司,且該法案所列大多數商業活動的限制將保持不變。特定行業的執照和監管批准也將繼續適用。
然而,對於跨國企業而言,提議的修正案可能會顯著簡化區域商業結構,特別是對於在泰國營運資金管理中心、共享服務中心或其他集團內部支持職能的公司。這項改革反映泰國為提高其競爭力並吸引高價值外國投資所做的更廣泛努力。
修正案草案目前正在審查中,尚未生效。在草案正式通過並公佈在《皇家公報》之前,現行的FBA要求仍然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