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需於 60 天內全面更新存取回應機制

泰國個資法最新公告上路,企業僅有 60 天全面更新個資存取回應機制!

泰國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PDPC)於 2026 年 7 月 16 日發布《佛曆 2569 年(2026 年)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公告:關於存取及獲取資料控管者責任範圍內之個人資料副本或請求公開未經同意獲取之個人資料來源之標準》,並將於 2026 年 9 月 14 日生效。
該公告包含處理資料當事人存取及獲取其個人資料副本之請求,以及針對未經同意收集之個人資料來源資訊請求的處理細節。其引入了與請求提出、身份驗證、回覆時限延長、存取方式、費用及紀錄留存相關的要求。
此份公告包含13個條文以及1份收費表,重點摘要如下:
• 適用範圍: 規範資料主體(Data Subject)或其授權代理人依 PDPA 第 30 條向資料控制者(Data Controller)提出個人資料存取、索取副本及查詢未經同意之資料來源時的處理標準。
• 強制申請管道與身份驗證: 資料控制者必須提供至少兩種申請管道(臨櫃與掛號郵寄),可選擇電子方式。須以書面或電子方式提出申請,控制者可要求合理的身份證明文件(如身分證、委託書)。授權代理人必須提供貼有印花稅票的授權書,以及資料主體與代理人雙方的官方身分證明文件。
• 審查與處理時程:
o 形式審查: 收到申請後 15 天內完成審查。若文件不齊全須通知補正,補正期限至少 10 天,逾期得視為放棄申請。
o 處理期限: 確認無誤後,必須在 30 天內提供資料;若為大批量或複雜案件,可延長 30 天,須書面通知理由。
• 拒絕事由與紀錄留存: 若依法律、法院命令或因影響第三方權益(如商業機密、他人個資);若請求顯無理由或負擔過重,亦得予以拒絕,必須提供書面理由並留下紀錄。另外,所有資料主體存取請求申請與處理紀錄必須至少留存 2 年。
• 資料提供收費上限標準: 電子提供原則上免費,紙本影印有費用產生。例如,A4 尺寸的影印費每頁不得超過 1 泰銖,資料認證費每份最高 5 泰銖。
泰國企業必須在《存取請求公告》正式生效前,建置並維護資料存取請求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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