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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cudolin wrote:
〉〉〉文曄今天審議結...(恕刪)
這些反擊也太無厘頭了, 依據公平交易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事業結合時,有下列情形之一,才需要向公平會提出申報: .....等
依公平交易法第10條第1項,所謂結合係指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與他事業合併。
(二)持有或取得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達到他事業有表決權股份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
(三)受讓或承租他事業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四)與他事業經常共同經營或受他事業委託經營。
(五)直接或間接控制他事業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
依上面結合的定義, 大聯大最多只收購30%就是希望不要被公平交易委員會審議,
真不曉得文曄用哪條哪款說必須要送公平會阿??
至於中國方面的申報, 目前台灣執政黨是民進黨,
想必不用寫這種根本上"逾越主權"的事情到公開收購說明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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